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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调研报告(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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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调研报告(区 县)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 督法》,在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积累了不少经验。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地方人大对司 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实际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对权力机 关的要求和希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人大及其常委会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地位和权威相比,还存在很多不 足。因此,如何深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 督,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探讨的问题。 一、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现状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 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 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还规定,“一府两院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监督法 》所设定的监督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 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对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以我县为例,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每 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代表审议报告的情 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到“两院”及有关部门。闭会期间 ,根据常委会调查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以常委会会议和 主任会议的形式,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司法机关关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司法机 关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 表视察活动。如,开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 ,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看守所工作等。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参 与司法机关举行的各种活动。如参加司法机关年度总结会 ,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旁听、观摩庭审办案以及公开审 理、公开审判大会等。四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意见、 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对于涉及司法机关的代表 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常委 会领导亲自过问,甚至深入司法机关调阅有关案件资料。 实现司法公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 的最终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 了一定成效。一是有效促进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 法。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 种新的问题,一些涉法涉诉案件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 公,或者是少数司法干警徇私舞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等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工 作的监督,我们及时纠正司法机关工作的错误、错案,维 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弥补了 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缺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不受干涉。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 办案人员的素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也容易导致 因强调独立办案而听不进不同意见,因强调在法定时限内 结案而导致案件质量瑕疵,甚至出现规避法律或违法乱纪 ,以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 ,既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强化和提高了司法机关主 动接受监督、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三是解决了司法工 作中的一些难题。“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 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推动此项工作 的有效开展,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调 研等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工作建议,支持法院抓好落实整 改,促使法院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规 范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实效不断体现。但 客观地说,这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仍显不够到位、监督层面还比较 狭窄、缺乏刚性监督手段等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是“三 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人大工作的性质 和地位,决定了“依照程序办事”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 在当前的监督过程中,我们往往对监督的程序非常重视 ,存在实质性监督偏少、重程序轻实效、重决议轻执行的 问题。 二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在监督工作实践中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 监督手段运用较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 监督,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没有得到有效使用 ,监督效果还不明显。 三是提出意见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督权的行使 ,包括知情、调查、审议和处置四个环节。而问题的解决 与落实,处置环节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人大在 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专项报告审议结束后,一般都 会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机关办理。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 议,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而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 实、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跟 踪问效较少,存在走过场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 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 、作用认识不足,把人大的监督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 大看作“二线机构”。有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本身就是难事 ,要得罪人,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 上的无为思想,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二是监督主体缺乏 主体意识和使命感。行使监督权往往流于形式,对现有的 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的监督多,实 质性的监督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 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缺乏监督深度。 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司法工作透明度不 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容易引 发社会对于判决、案件侦查是否合理的怀疑,降低了法律 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思考 去年底,各地陆续完成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换届选举 工作,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履职。新形势下,人大 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认识。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 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 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 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 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人大 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是要注重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 督,不仅表现在监督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使监督工作能够 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这就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加以监督 ,一督到底,抓出成效。在监督理念的创新中,还要处理 好局部与全局、监督与被监督、动机和效果以及当前和长 远等各种关系,真正讲求监督实效。 (二)准确把握好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原则。 要想取得实质上的监督效果,必须正确把握监督原则 ,达到监督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 的权威性。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要围绕党的大局开展对司法 机关工作的监督,使监督保持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权力机关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依 法提出监督意见,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