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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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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皖各 单位: 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 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 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 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 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 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 贴发放范围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