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皖各
单位:
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
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
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
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
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
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
贴发放范围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