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XX市通知类公文汇编(11篇)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XX市通知类公文汇编(11篇) 目录 1.X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 有关政策的通知2 2.XX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 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5 3.XX市交通运输局 XX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水路运输 业扩量提质实施办法的通知10 4.XX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组展及加 强RCEP成员国展会工作的通知13 5.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减收部分设施检 测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16 6.XX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XX市稳链纾困 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18 7.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 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20 8.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 XX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 通知22 9.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6 10.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贯彻落实《XX市稳链纾困 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32 11.XX市国资委关于全市国资国企稳进提质助力纾困解 难服务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34 X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 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 采监〔2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 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22号)的要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 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产业和市场情况,对适 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 求特点的前提下,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 则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 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在采购 计划备案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不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说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附件中上传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内部论证、审核等材料。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项目外,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400万 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应直接明确“采购项目整体 面向中小企业”;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通过设置采 购包等相关预留份额措施,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 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预留给 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 例不低于60%。 三、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 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严格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适宜 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按规定组 织专家论证,并在XX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 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情况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对未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要从严控制,加强内部论证和集体决策,通过在政府采 购指定媒体上公示等方式,强化公开公正。同时,在采购 计划备案时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上传,防止滥用。 四、及时公告预留及执行情况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本部门上一年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执行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在浙江 政府采购网公告,操作手册可在“政采云”平台下载(可通过 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通知-公告管理-操作流程查找)。 根据2021年度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及执行情 况,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表 》(见附件,按部门汇总填报),并于5月20日前将统计结 果上报至财政各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汇总统计后及时报 送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徐娜          联系电话:89388245 XX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XX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XX市稳链纾 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XX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抓紧 抓实抓好稳链纾困助企相关政策落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 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3个月内补缴 。纳入“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政府通知征用、暂停运 营、场所关闭等情形的企业,可视为确有困难,所欠费用 可在“三区”范围解除后或恢复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补缴。 二、认真细致做好国有房租减免工作 (一)房租减免范围 减免对象为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国有房屋是指产权为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 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经营性房屋,包括写字楼、 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不含土地和住宅等。关于小 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 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 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 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 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 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 ;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企业应与转租方 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 营承租方。鼓励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 (二)房租减免期限 1、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 最终承租方,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 满1年的,按实际承租时间占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 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 、市)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户,2022年增加免除3个月租 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承租时间 占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截 至2022年3月31日,XX市无区(县、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 险地区。 4、在市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房租减免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 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协商一致,优 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 金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延长租期或由出租企业直接返 还。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企业按合同覆盖的租 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期限租金。 (四)减租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 6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完成主体工作;2022年3月 31日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或合 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五)其他事项 1、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广 大中小股东的理解支持,在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流程后对 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 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2、国有企业因落实稳链纾困助企政策减免的房租,在 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3、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充分针 对中央巡视反馈整改中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关注和妥善处 理好减租政策宣传不够导致执行减租标准不到位、“二房东 ”对最终承租户减免租金不到位,以及涉及经济纠纷或司法 诉讼、承租户未主动履行申请手续或失去联系未及时落实 减租政策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 资监管机构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决策部署,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方案细化、政 策宣传解读等工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完善问题受 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 (二)规范操作流程。各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制定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 序,杜绝随意操作。房租减免办理流程见附件1。 (三)建立信息统计报送机制。各市属企业、区(县 、市)国资监管机构请于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报送工作专 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市属企业、区(县 、市)国资机构分别负责汇总本企业、区(县、市)国有 企业房租减免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每月6日12时前,填报房 租减免工作统计表(格式另行下发),通过浙政钉报送市 国资委。相关市属企业和区(县、市)要及时统计掌握用 水、用气欠费缓缴涉及户数、金额、欠费时长等数据,根 据后续要求随时报送。 联系人:市国资委企业改革与产权处姚晓萍、孙长庆 ;电话:0574-89183744、89183721。 XX市国资委  2022年4月24日 XX市交通运输局 XX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 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象山县港航管理中 心,市港航管理中心: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稳链纾困助 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为应对疫情和外部环境影响 ,进一步服务航运企业发展,推动我市航运业稳进提质 ,现就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支持航运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的,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 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一)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的 ,奖励25万元; (三)开业运力(内河)在2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奖 励25万元。 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 为准。 二、支持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 新造(含在建)及从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且按 照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属于非老旧船舶 的,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或1000标箱及以上的集 装箱船;或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危险品船,按每载重 吨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增船舶运力时间以船舶取得营运资格日期为准;在 建船舶以船舶开工日期为准,但需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开工 建造,且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营运资格。 本项奖励措施实行总额限定,限额根据本规定奖励资 金总额在保障其他奖励措施后的剩余资金量确定。申请奖 励船舶按照取得营运资格日期(在建船舶按照船舶开工日 期)的先后顺序累计奖励金额,达到限额以后新增的船舶 ,不再给予奖励。同时,申请本项奖励的航运企业,应当 承诺获奖励船舶保持在本企业连续营运5年及以上;以在建 船舶申请的,应同时承诺船舶建成后以本企业作为所有人 或融资租赁经营人办理船舶营运资格。如未履行承诺,需 全额退还奖励资金(企业发生以下情况除外:新增达到本 项政策标准且载货量不低于获奖励船舶的其他同类型船舶 作为替代补足剩余承诺时间;或企业破产;或获奖励船舶 发生事故灭失)。 三、支持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 对2022年水路运输周转量排名前20名且水路运输周转 量达到50亿吨公里的头部航运企业,2022年度水路运输周 转量同比增长7%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 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7%,增加奖励10万元。 对2022年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 周转量增幅每提高10%,增加奖励10万元。 本项奖励资金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航运企业拓展国际海运业务 对航运企业在2022年度完成的国际海运(含港、澳、 台)货物运输量,散货达到50万吨;液货危险品达到10万 吨;集装箱达到2.5万标箱(重箱),且同比增幅20%以上 的,奖励50万元;同比增幅10%以上的,奖励25万元。 五、其他 本次申报流程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公 路、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的实施办法操作指南>的通知》 (甬交办〔2021〕1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事项自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2年 12月31日。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 ,按新规定执行。 XX市交通运输局 XX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  XX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 组展及加强RCEP成员国展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XX市各组展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国际 性展会创新组展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2〕47号 )精神,在国际性展会普遍回暖、国外买家采购需求普遍 向好的趋势下,鼓励我市外贸企业借助“代参展”新模式应展 尽展、全力出展,帮助我市外贸企业拓市场抢订单,为助 力我市企业抢抓RCEP协定生效机遇,鼓励我市外贸企业开 拓RCEP成员国市场,现就做好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组展及 加强RCEP成员国展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参展”定义 “代参展”是指在企业人员无法到达展会现场的情况下 ,展品出境,并委托驻外的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华人华 侨等人员或委托展览公司组织现场工作人员代替参展企业 负责现场接待,国际采购商通过展位现场的通讯工具与企 业人员进行线上洽谈的双线融合新模式。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国际性展会 创新组展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2〕47号)第二条 第二款及《XX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XX市商务系统重 点展会目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1〕161号)第一条 第五款,对XX市商务系统境外重点展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适当增加RCEP成员国展会项目,对列入目录(详见附件 1)的“代参展”模式境外重点类展会,视同线下境外重点类 展会。 (二)各区(县、市)根据当地重点出口市场和行业 情况,对境外展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外贸企业以“代 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推动我市外贸企业多渠道 、多方式拓展国际市场。 (三)各组展单位应高度重视创新组展,高质量做好 “代参展”的组展和服务工作,探索“代参展”“代参展+常年展 ”(详见附件2)等模式支持外贸企业在人员不出境情况下 ,展品出境,双线交流,抢抓订单。 (四)外贸企业应紧抓机遇、积极筹备,克服人员出 境困难,以“代参展”模式参加我市商务系统境外自办类、境 外重点类展会。 三、政策支持 (一)目录展会均列为年度境外重点类展会,展会扶 持政策按照《XX市商务局 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商 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贸促〔 2021〕139号)执行,申报补助时,可免于提供参展人员出 境资料,但须提供展样品运输的证明资料。 (二)各区(县、市)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加强 对“代参展”的指导,建议对市级扶持标准外的剩余部分给予 适当支持。 相关组展单位联系方式详见XX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 金申报系统https://czsb.ningbochina.com。 联系人:XX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处唐荣校、马建萍 ,89387083、89387085。 XX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9日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减收部 分设施检测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特检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XX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我局抓紧抓实抓好 稳链纾困助企相关政策落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减收部分设施检测费用
 (一)覆盖范围: XX大市内餐饮企业,具体认定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为准。 (二)减免标准: 餐饮企业的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减半收 取。 (三)减免有效期: 本次减免政策执行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 (四)办理程序: 企业客户准备相关资料通过现场申报,经核实确认后 ,予以减免。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决策部署,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方案细化、政策宣传 解读等工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完善问题受理机制 ,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

 (二)规范操作流程。 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 ,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杜绝随意操作。 (三)建立信息统计报送机制。 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报送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附件1)。并于每月6日前,填报稳链纾困助企工作 进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通过浙政钉报送市市场监管 局科技财务处。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科技财务处余养武,电话 :0574 - 8 9 189881。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XX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 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 通知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台(中 心),象山县旅游发展中心,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 ,高新区教育文体局,东钱湖经济旅游与湖区发展局,局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XX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13号)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2022年继续 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 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 二、支持旅游行业业务开展。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公务、会务、工会、会展、党员 教育等各类活动,以及职工疗休养、春秋游、研学活动 ,均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服务,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 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三、加强银企合作。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 融政策,以及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系统等平台无不 良记录的A级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含星级饭店、品质 饭店、花级酒店等)、等级民宿及演艺娱乐、广播电视、 动漫游戏、网吧等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述市场主 体的信贷投入。 四、减免基础服务费用。由XX华数提供有线数字电视 接入服务的宾馆饭店(民宿客栈)名单,并对其2022年1- 3月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减半收取;2022年上半年承 担隔离防疫任务的宾馆饭店(民宿客栈),其2022年1-6月 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全免。非XX华数有线数字电视 覆盖区域,由当地政府制订政策或参考《XX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 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稳链纾困 助企措施落实到位。 联系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产业发展处邝菁琛,电话 :89181344。 XX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5月5日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 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 〔2022〕45号)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 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结合XX实际,现就我市住 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 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 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 。 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进行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在2022年5月 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经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 门。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逾期记录已报送征信部门 的,予以调整。 三、自2022年5月起,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市区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提高至1500元。余姚市 、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住房 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应科学评估政 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及时制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深化和 充分借助数字化改革成果,通过全省政务服务网、长三角 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一事联办等渠道,简化办理流程 ,减少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异地办服 务水平。同时,优化线下服务网点布局,方便缴存单位和 职工就近办理。创新惠民服务举措,有条件的可采用预约 上门服务等业务办理模式,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公共 服务畅通高效便民运行。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XX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 心支行XX银保监局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 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