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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意见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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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意见汇编(4篇) 目录 1.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2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 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8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的指导意见17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23 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 改情况 2021年9月6日至9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统计督察组 对福建省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2年5月27日反馈了督察 意见。福建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组织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扎实有力推进整改落实工作。 截至目前,反馈意见提出的5个方面13个问题均按序时进度 完成整改,移交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已全面核查。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督察整改主体责任 省委、省政府把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 ,作为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 动,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组织全省各地 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抓好整 改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指出了 我省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 问题。对督察组反馈的意见,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 单全收、全面认领、坚决整改。省委书记尹力、省长赵龙 分别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整 改方案,提出明确要求,部署整改工作。全省上下认真贯 彻执行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增强统计督察整改的严肃 性、协同性、有效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级统计督 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会同各地各 有关部门定期会商,统筹推进整改工作,各设区市、平潭 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部门分别成立整改工作专班,全省 上下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整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责任单 位具体抓的工作架构。 (三)压紧压实责任。国家统计督察结束后,省委、 省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制定下发了《关于抓紧抓早抓 实国家统计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对督察整改工作作了 全面部署。国家统计督察意见反馈后,我省紧扣督察反馈 的5个方面13个问题,认真研究制定了具体整改方案,细化 了38条整改措施,逐一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和整改时 限。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方案要求,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逐级细化分解任务,注重协同联动配合,确保督察反馈 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个个有成效”。 (四)加强督导检查。全程实行精准管理,建立整改 工作台账、问题整改销号等制度,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确定 的问题清单、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强化全方 位、全流程督导管控。今年7月份开始,结合各地统计造假 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省统计督察整改领导小 组对各地开展检查调研,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统筹协调解 决问题,杜绝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和虚假整改等现象 ,不折不扣推进整改落实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督察整改落地见效 (一)针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 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持续推动中央有关统计文件 精神学深学透,省委、省政府分别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 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及统计相关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专题授课、 集中研讨、网络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多层次、多主 题干部培训和学习教育,加强换届后新任党政领导干部统 计培训,将常态化学习培训教育覆盖至全省乡镇(街道 )。深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 落实落地,制定《福建省“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实施 方案》。全面落实统计法纳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等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开展统计 法进党校活动169场次。严格落实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 工作程序要求。强化统计工作支持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各 级党委和政府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制度机制。加强全省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统 计体系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的纳统机制,充实 调查人员力量,全面落实调查经费保障。强化统计业务培 训,全省共开展相关业务培训1162场次。 (二)针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 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建立防惩统计造假机制,压紧压实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全省各市县两级均 已建立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相关省直部门分别建立了防 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追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 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查处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案件工作机制,推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相关责任 人问责追责到位。加大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 度,充分发挥问责震慑作用。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人处 分处理材料记入人事档案情况进行清查,严格按规定入档 。抓好统计违法突出问题整改,开展第三方机构代填代报 、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整顿。  (三)针对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 统计独立职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 制度,对各类干预统计工作、干扰影响统计人员或调查对 象独立填报数据和强令、授意、指使企业虚报统计数据或 者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重点自查和专项纠治 ,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持续 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统计专业高层次人才培养与 引进,落实市、县(区)统计执法力量保障。在全省范围 全面排查、全面清理、全面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 做法。 (四)针对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数据 质量管理,严格落实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地方统计调查 ,完善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机制和统计质量管理办法。加强 统计台账基础工作,规范统计调查单位申报入库资料的管 理,加大统计业务指导力度,提高统计业务培训实效。加强 统计执法检查,建立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直接核实处 理制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三、坚持举一反三,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水平 下一步,省委、省政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建章立制、深化标本兼治 ,充分运用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果,更好发挥统计调 查、统计服务、统计监督职能,推进福建统计工作高质量 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持续推动中央统计工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深 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 ,牢固树立正确发展观、政绩观,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作要 求,推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取得实效 ,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实统计支撑。 (二)持续深化督察整改成效。坚持将统计督察整改 后续工作与全省统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统计工作 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统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坚持常态长效抓整改,定期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 回潮,切实做好统计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三)持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责 任意识,认真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防数据造假 、弄虚作假。加强各部门和统计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构建 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 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 化,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四)持续营造良好统计法治环境。深入推进统计法 治建设,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高压态势,同时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全面加强统计普 法宣传,营造尊法、敬法、守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 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 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 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 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家 医疗保障局等七部委《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 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 1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 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并将我省 脱贫攻坚期医保扶贫政策融入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防 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全面夯实医疗保障,经 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 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 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 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 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 到或超过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 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 的。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 助。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今后因政策调整应退出医疗救 助体系的,从其规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 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享 受相应救助政策,过渡期后重新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继 续纳入救助范围。 二、政策内容 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强化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 类救助。 (一)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 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 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 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 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救助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 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 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的救助对象中因 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 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 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二)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发挥大病保险补 充保障作用,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 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 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 能力。 (三)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 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 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 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 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 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 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 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 ,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或采用变通的办法擅自扩大医疗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 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 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 2.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 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 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 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 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 50%比例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 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也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对未按规定 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 助范围。 3.救助限额。全省统一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 上按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动 态调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四)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 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 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由各统筹区 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具 体救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统筹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 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三、相关工作 (一)救助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 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革命“五老”人员,并会同医保 等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乡村振兴 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 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优抚对象;卫生健康 部门负责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残联负责认定重度 残疾人。 (二)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 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因 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部门根 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医疗救助,具体申请和审核审 批等程序另行制定。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 效性。 (三)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 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 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 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户籍地 参保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区救助标准。 (四)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建立救助服务事项清单 ,优化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 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依托医疗保障 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 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四、工作保障 (一)落实救助对象全员参保。税务、医保部门要统 筹做好保费征缴工作,适应人员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 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足额缴纳 、人费对应。属地政府、街道村居、挂钩联系帮扶干部要 把组织参保工作做深做细,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 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困难群众全 面参保。 (二)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医 保部门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 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 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将预 警监测情况信息推送给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民政 、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认 定条件的反馈至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建立动态调整的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全面 清理现行各级医疗保障扶贫政策,脱贫攻坚期出台的三重 保障制度外的地方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合理确定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并视医疗救助需要、经济 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动态调整,所需资金按现 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监督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按照 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 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五)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 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推动慈善信 息资源共享,规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慈善表彰,落实相应 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六)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挥职工 医疗互助的互济功能,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健康发展。支持 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 实施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基本 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和政策范围外的费用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