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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干部监督教育管理办法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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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干部监督教育管理办法汇编(5篇) 年轻干部监督教育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 监督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以“政治领委 、实干兴委、人才强委、依法治委”为目标要求,进一步加 强全委年轻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促进年轻干部更好地履 职尽责、干事创业、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对党忠诚 1.做理想信念的信仰者。不断提高政治能力,深学细悟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武 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 书记视察xx重要讲话和对xx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 记xx“国之大者”,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坚决捍卫“两个确 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注重加强政治历练、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政治方向、 积累政治经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 执行力,使自己的政治能力与从事的岗位职责相匹配,同 发展改革工作要求相适应。 2.做对党忠诚的坚定者。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 ”,牢记第一职责是在政治机关为党工作,做到党中央提倡 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 不做,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党员干部有行 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敏锐性,强 化斗争精神,守好意识形态主阵地。向组织如实准确全面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如实向组织说 明情况,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 度;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打探、不透露尚未 公开的事项。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报告个人遵守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情况。 二、崇尚实干担当,发扬务实作风 3.做攻坚克难的奋斗者。提高改革攻坚能力,发扬改革 精神,遵循改革规律,掌握改革方法,主动思考解决全省 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发挥年轻干部活力足、创 造性强的优势。年轻领导干部要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自觉 培养思维意识,对xx“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坚定用习近平经 济思想、生态文明思想破解发展难题,在领会中央精神、 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上寻路径、抓机遇、推工作。提高抓 落实能力,善于运用项目工作法,自觉将宏观“大任务”转化 为具体的“小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做到任 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学会“弹钢琴”,分清轻重缓急,抓好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和 以产业“四地”建设为主体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4.做求真务实的实干者。坚持作风建设从政治上看,狠 抓工作落实,落实好省委《关于进一步弘扬优良作风加快 建设现代化新xx的若干措施》。提高调查研究能力,以一 线工作法强化调查研究,树立党组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从 基层一线落实落地的工作思路,当好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 的参谋助手。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把“过紧日子”作为常 态化的纪律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改 进学风,做到精业勤业敬业,善于未雨绸缪,注重日常积 累储备,努力成为各自领域的行家里手。突出务实管用文 风,文稿材料要体现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 逻辑性,做到严谨细致高效规范。强化主动靠前服务意识 ,在联系市场主体、强化衔接沟通、了解企业诉求和群众 意愿等基础工作中提升服务质量,以严细深实的作风保障 政策高效直达、项目精准落地。建立作风建设日常量化考 核结果运用机制,做到与处室(单位)、个人年度考核评 价和评先选优工作挂钩。 5.做为民服务的奉献者。提升做好新时代群众工作的能 力,践行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厚植“一枝一叶总关情”的 为民情怀,在xx高原奋斗青春的情结中服务好基层、服务 好人民。树牢为民服务宗旨,时刻关注群众切身利益,坚 决破除官僚习气和衙门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 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践行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 念,坚持从群众的“急难愁盼”出发,紧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的问题,坚决反对不尊重群众意愿、不尊重客观实际、不 尊重发展规律的现象,做好服务群众工作。全委年轻干部 每年下基层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提高能力素质,顺应时代之需 6.做初心使命的传承者。响应党中央号召,牢记习近平 总书记对年轻干部寄予的殷切期望,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为己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建设“六个 现代化”新xx征程中不负时代、不负韶华。自觉弘扬伟大建 党精神,通过丰富多彩的党组织活动,以实地参观、重温 入党誓词、聆听党课等形式,激励年轻干部传承好“两弹一 星”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和“两路”精神,赓续红色血脉 ,学习英雄模范,传承好党的优良传统和品质。 7.做统筹发展安全的保障者。提高应急处突能力,树牢 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三个最大”的省情定位和xx“三个安 全”的重要地位,在强化经济安全保障、落实粮食安全和能 源资源安全战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网络和信息安 全等方面增强风险意识,积极在一线工作中增强应对风险 挑战的实践能力,善于总结反思经验教训,牢牢守住不发 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严守纪法规矩,做到清正廉洁 8.做廉洁自律的敬畏者。习惯在监督下工作、生活、行 使权力,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敬畏权力、敬畏法 纪,从小事小节上守牢拒腐防变的防线,注重防范被“围猎 ”风险,坚持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树立正确的世 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爱慕虚荣、不为不良嗜好所惑 、不盲目跟风,避免精神空虚,培养良好道德情操和兴趣 爱好,在新的伟大征程中干净担当、行稳致远。 9.做捍卫制度的执行者。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定不移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强捍卫者、执行者,严格按照 制度履职、用权、工作,真正做到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 度办事、靠制度管权。坚守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制度防 线、道德水准,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增强 纪法意识,强化程序思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0.做心怀感恩的从政者。践行好xx发改“家文化”,大 力宣传年轻干部先进典型,以轻松、活跃、新颖的方式 ,增强年轻干部在委工作的荣誉感和归属感。通过日常谈 心谈话、心理疏导、慰问关怀、关爱家访和与干部家属座 谈等方式,从点滴细节做好组织关怀。自觉维护省发展改 革委的良好形象,感恩组织的培养教育,珍惜干事创业、 建功新时代的大好年华,爱惜自己的政治生命,顾惜与家 人在一起的幸福时光,涵养培育好家风,立好规矩、管好 家人、理好家事,使家庭成为拒腐防变坚实可靠的后方阵 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年轻干部生逢伟大时代,是党和 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全委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主动承担 起对年轻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既管行为又管思想 ,既管工作圈又管社交圈,既管八小时内又关注八小时外 ,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工作状态、社会交往等情况,为年 轻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持续加强年轻干部党性教育,积 极探索党建工作新路径,让党建工作成为引领年轻干部的 重要主题,以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使广大年轻干部成为 政治上的明白人、业务上的内行人。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 则,落实好风险岗位干部轮岗交流机制,注重在急难险重 任务中历练、考察、识别干部,关心关爱吃苦奉献、知重 负重的干部,推进年轻干部上挂下派培养锻炼,营造成长 成才的良好环境。要强化日常监督,经常用身边事教育身 边人,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日常监督中发现 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 小问题变成大错误,做到严管厚爱。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 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 层管理制度,调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积极性 ,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 律法规,按照《xx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国有企业“对党忠诚、勇于 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 民族地区干部“三个特别”政治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 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 市国资委授权出资人代表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 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实际控制企 业。本办法所称的分子公司是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和 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监管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监管企业内设机构正职和副职。 (二)监管企业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外部董 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出资单位派出的成员)。 监管企业向参股公司派出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 执行。 职业经理人选聘另行规定。 第二章职数设置 第四条科学合理设置监管企业内设机构和中层管理人 员职数。 (一)监管企业内设机构一般设6—10个,根据监管企 业类别、规模及工作需要等,可酌情增减数量。 (二)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 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原则上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 1名正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设3职 (一正二副)。 (三)监管企业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数由监管企 业党委、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四)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 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严格执行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基本条件和任 职资格。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踏实 肯干,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与职位相匹配的 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敏锐性强,业绩突出,善于组 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三)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 、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四)提任监管企业中层正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 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监管企业中层副 职管理人员的,一般应当具备上述第三项相关任职条件。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专业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六)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六条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发挥 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 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监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拔重用,以正确用人导向 激励其讲担当、重担当。 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监管企 业中层管理人员,用好各年龄段人员。注重培养选拔少数 民族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七条选拔任用工作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 公开遴选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 推荐等方式。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按 照相关规定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第八条选拔任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程序包括内部 推选程序和外部选拔程序。 内部推选程序: 1.分析研判和动议 选拔任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 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1)监管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 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 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掌握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研判,为监管企业党委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提供依 据和参考。 (2)监管企业党委根据岗位空缺、干部轮岗交流等实 际需要,以召开党委会议的形式,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 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3)监管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 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 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4)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 把竞聘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中层管理人员出现 空缺,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 优的,可以通过竞聘上岗产生人选。 (5)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必须报经市国资委党委同 意。 (6)初步建议向监管企业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 考察对象: (1)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 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谈 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 当差额提出。 (2)上述第一项中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 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本级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 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 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3)上述第一项中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参加 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4)人数较少的企业,可将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 推荐的人员扩大范围至企业本级全体干部、下一级单位班 子成员。 3.组织考察 选拔任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 ,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 、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 当把握以下方面: (1)综合运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 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 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2)监管企业党委对拟提任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廉 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监管企业党委书记和纪 委书记签字。 (3)就人选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协管方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公安部 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4)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 (5)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 ,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6)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7)考察对象要分别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 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 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 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 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4.备案审核 监管企业党委确定的拟任人选等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 党委备案,包括选任工作方案、考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任 前审核工作专用表、花名册、推荐考察得票情况汇总等材 料。 5.讨论决定 (1)监管企业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研究提出 职位人选安排方案。 (2)凡涉及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应召开党委会 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 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3)干部任免议题由监管企业分管领导或党委组织 (人事)部门负责人在党委会议上进行汇报,逐个介绍推 荐考察情况,包括推荐率、优秀率、现实表现、缺点不足 等,并提出选任建议。 (4)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 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监管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 后表态。主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 式进行表决,并以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鼓 励实行差额票决。 6.公示 监管企业党委讨论决定后,将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进 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 核实。对决定任用的人选,监管企业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 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7.任职 党内职务由监管企业党委作出任免决定,任职文件下 发后,任职时间从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行政职务由监管 企业党委作出推荐任职人选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任职程序后,签订聘任合同,任职时间从监管企业研究决 定之日起计算。 8.材料归档 任职文件下发后,监管企业党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规定的文档材料进行存档管理。同时,将选拔任用工 作情况报告、任职人员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报市国资委党 委备案。 外部选拔程序: 中层管理人员出现空缺且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特 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 以通过外部选拔方式产生人选。 1.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1)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 有关要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知识、能力、素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4)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6)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讨论决定。 (9)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职。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委托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1)确定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委托业内专家或者人才中介机构等推荐人选。 (3)通过资格初审和意愿沟通确定初步人选。 (4)了解社会反映,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5)研究决定考察人选。 (6)以面谈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考察。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9)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职。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 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 人选的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 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和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 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选拔的监管企业中层管 理人员签订任职合同后,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用期职务的,正式任职 ,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2.外部交流和公开遴选 外部交流和公开遴选程序参照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程 序进行,另外: (1)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 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2)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党 委(党组)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 试。 第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职人员 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不得违法提出辞 去现任职务。 第十条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企业同一层级职 位任职满6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交流;任职满 9年的,必须交流。交流任职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内部交流、 企业间交流、与行政事业单位交流等。 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 者调整工作分工。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 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以下简称配偶 移居人员),其任职岗位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党委应当完善体现企业中层管理人 员职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办法 ,引导中层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 当,在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中坚作用。 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 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评价: (一)综合考核评价坚持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评 价相结合,主要从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团结 协作、作风形象、维护稳定、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重点考 核评价。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综合分析 研判等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党委研究审定中层管理人员年度综 合考核评价。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完善中层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体系,把党内监 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 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 监督效能。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 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自省自律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坚持抓常、抓细 、抓长,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 、抽查核实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 、近距离了解识别中层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 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 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监管企业党委应当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 的谈心谈话。及时稳妥处理涉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来信、来 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层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有效运 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 问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中 层管理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层 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监管企业党委书记、纪 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 特殊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 作所在地事先向监管企业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中层管理人员不宜兼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 兼职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中层管理人员在所任职企业的出资企业(包括 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 确定兼职数量;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 ;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 职。 (二)中层管理人员兼职应当上报监管企业党委审批 ,中层管理人员兼职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审。在 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中层管理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 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中层 管理人员出国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不得安排照顾性、任 务虚多实少、目的实效不明确或者考察性出国,严禁变相 公款出国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休闲等活 动。 中层管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出访批次数、人数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在外时间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掌握。 第二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二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 办企业行为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不得利用职权或 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 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以及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 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 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 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 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 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 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容错纠错工作在监管企业党委领导下开展,由监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