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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0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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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全文+解读 编者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于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 13日中共中央发布。共七章41条,对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 举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现将全文转发给大家,供实际选 举工作中参考。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 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 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 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 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 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 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 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 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 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 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 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 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 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 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 ,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 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 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 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 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 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 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 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 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 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 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 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 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 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 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 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 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 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 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 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 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 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 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 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 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 )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 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 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 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 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 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 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 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 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 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 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 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 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 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 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 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 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 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 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 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 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 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 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 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 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 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 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 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 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 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 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 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 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 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 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 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 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 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 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 ,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 ,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 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 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 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 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 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 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 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 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 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 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 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 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 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 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保证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