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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必备:《党费工作手册(2021年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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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竞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1)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的规定 (2) 政策解读 #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 基数 (14)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 后”的计算 (16)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的 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的 项目 (17)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 定 (18)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 规定 (19) 6.离退体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 的规定 (20) 7.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需要根据不 同情况加以区分 (21) 8.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22) 9.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 的规定 (22) 10.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规 定 (23) 11.对组织关系发生变动而无法确认党费 实交数情况的处理 (24) 12.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补交党费问 题 (24) 13.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 党费的处理 (25) 14.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临时性收 入,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6) 15.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时应该注意的 事项 (27) #党费使用 16.正确把握党费的使用范围 (28) 17.对党费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 开展活动的有关规定 (31) 18.正确理解“请求下拨党费的请 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 请” (32) 19.正确理解“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 费,必 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3) 20.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35) #党费管理 21.党费管理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 设” (36) 22.党费账户的设立及具体要求 (37) 23.党费存款利息的计算 (38) 24.党费存款利息使用范围的有关规 定 (38) 25.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 的 处理办法 (39) 26.要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 (40) 27.应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41) 28.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 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42) 29.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的填制 (42) 30.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43) 31.检查党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44) #党费收付记账程序及方法 (46) #附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 公厅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 知 (2006年5月26日) (67) 中共中央组织部力公厅关于依法保障 党费帐户安全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 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 或划拨的通知 (2005年11月22日) (72)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 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 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 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 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 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 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 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 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 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 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 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 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 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 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 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 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 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 的0.5%;3000元以上 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以上 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 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 以 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 第一 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 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 收入为 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 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 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 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 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 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 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 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 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 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 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 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 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 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 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 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 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 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 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 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 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 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 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 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 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 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 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 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 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 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 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 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 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 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 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 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 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 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 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 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 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 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 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 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 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 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 包括: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 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 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 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 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 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 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 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 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 统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 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 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 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 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 会计、出纳 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 管理,参照财政 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 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 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 国工商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 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 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 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 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 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 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 训,后上岗。党费 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 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 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 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 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 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 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 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 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 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 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 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 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 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 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 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 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 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 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 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 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 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 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 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 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 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 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 查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 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 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 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 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 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 释。 政 策 解 读 党 费 收 缴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 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党政机 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按月领 取工资的党员,也包括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 织、社会组织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 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 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 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 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 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 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 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根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党 费计算基数的项目有:个人所得税,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 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 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 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 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 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 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法院检察 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 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 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 府特殊津贴等,以及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2.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的 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 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保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 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 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 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 及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 公积金等。按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和本书第4题的解 释,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 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 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 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的项 目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 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 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 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 ,应当按照是否符 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 入”的 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 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 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 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 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 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 发放的奖 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对 于 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 (如,有突出 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 ,高空、高温 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 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 贴、住房补贴、加 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 成某项工程 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 ,不列入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 定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 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 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 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 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 中的党员交纳党费 ,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 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 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 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 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 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 均收入,自觉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 费。 5.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 规定 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 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 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 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 费的比例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 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 (税 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 绩效挂钩的薪酬为 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 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 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 交纳党费50元(5000元×1%);12月份 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 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 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 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 元×2%)。但同时根据中央组织部关 于“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 过1000元”的规定,这位年薪制人员党 员12月只需交纳1000元党费,根据自愿可以 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 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6.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 的规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离 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 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 数。”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 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 问题的答复,这里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 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 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可 不包括其他津补贴。国家给离退休干部、职 工发放的津补贴,是用于他们养老、就医的 经费,且各地标准不一,这些津补贴应不纳 入党费交纳基数。 7.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需要根据不 同情况加以区分。 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 差异,《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的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 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 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 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 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 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 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 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 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 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 费。 8. 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 本科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元。硕士研 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 党费。在职人员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按在职人员收入情况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9. 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 的规定 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 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 行,每月交纳党费0.2元。 10.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规定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 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 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 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 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 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 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 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 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 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 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未能落实接收组 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仍向流出地党组 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 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 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 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 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 纳党费标准执行。 11. 对因组织关系发生变动而无法确认 党费实交数情况的处理 2008年4月以来,一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发 生过变动。在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这 部分党员要主动向现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 系转入前交纳党费的情况,由党支部研究决 定其是否需要补交党费,并报上一级党委备 案。 12.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补交党费问题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 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 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中 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 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 确计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和及时收缴党费。 但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 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 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纳入 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13.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00元以上党 费 的处理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元以上的党 费,是指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 又交纳1000元及以上额度的党费,多交纳的 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 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 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 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 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思 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组 织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转交中央 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有纪念性质 的收据。 考虑到个人直接汇款给中央组织部无法 核实其党员身份等因素,凡个人通过邮局汇 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 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 具收据。 14.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临时性收 入,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 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 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 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 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 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奖励性绩效工 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 数。 15. 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时应该注意的 事项 (1)党员交纳党费数要准确 。下级党组 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数是按党员交纳 党费总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党员交纳党费 总数,应当是本级党组织在没有留存之前党 员实际交纳党费的总 额。 (2)上下级党组织之间,下拨与上缴的 党费不能冲销。即应该上缴的党费必须足额 上缴,党组织活动经费紧张、确需上级党组 织支持的,可以申请党费支持,但不能用上 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冲销应当上缴的党费。 党 费 使 用 16. 正确把握党费的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 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 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 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 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 的党员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 刊、 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 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 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 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表彩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 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 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 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 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 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 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 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 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 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 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 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 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 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在遵循党费使用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 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 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 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 食费、交通费、师资费、资料费、门票费、 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 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 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 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 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 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 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 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 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 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 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 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 存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 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各项规定,不能 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 不得开支。需要指出的是,党费仅仅是党员 教育经费的补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员教 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即使是符合使 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全依赖于党费开 支。 17. 对党费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 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