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审核须治“硬伤”
公文审核修改如同良医治病,对那些非改不行、后果严重的“硬伤”“重伤
”,要力争做到“药到伤愈”。
征求意见不认真
征求意见是公文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项工作做不好,就会使文件
“头重脚轻根底浅”,执行落实过程中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文件成为水
中月、镜中花。征求意见不认真有两种突出表现:
一是公开征求意见不规范。根据规定,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
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拟制定的文件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或
者企业、行业权利义务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意见建议。但有的文件起草过程中,主办部门征求意见不充分、不严谨,或者以书
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代替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到位或者与存在意见分歧的部门、单位后期沟通不彻底
,先入为主、“自认有理”,未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后没有再次与有关部门、单位
进行沟通,致使征求意见虎头蛇尾,征求意见的效果大打折扣。
日期设定不规范
对文件中的有关日期,必须准确规范设定,不能有不合规、前后矛盾等问题。
例如,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除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
、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施
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在审核有关餐厨废弃物、劳动能力鉴定
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等管理办法时,发现其印发日期与实施日期为同一
天。
又如,《关于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稿中规定,“对三
甲医院引进的中医药领域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生活补助
,期限为5年”,但文件有效期则设定为3年,明显互相矛盾。
增加义务无依据
公文特别是规范性文件不仅有对下级部门、单位作出指令性要求的内容,还有
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内容。在审核过程中,必须擦
亮眼睛,看增加义务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例如,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