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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演变与反思(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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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地 位作用的演变与反思(集团公司) 国有企业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的总 称。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 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 企业的领导体制也经历了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党委领导下 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与之相适 应,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也由政治核心逐步转化为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相统一。由于这一界定是在党的十九大上逐步明晰 的,并写入随后修订的党章,而实际工作中这一地位的实现仍 在探索推进之中,因此其作用如何发挥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由政治核心向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相统一演变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 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 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 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 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 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 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而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则是这样规定的:国有企业和 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 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 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 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 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经 比较,可以发现: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把国有企业党组织分 成两个层次,一是企业党委(党组),二是企业内的基层党组 织,并对两个层次的地位作用进行了区别性规定,即国有企业 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由此提出了国有企业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作用相统一的命题。这相对于以往政治核心的表述无疑 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值得做出历史和理论上的反思。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变化,我们可 以更清楚地看到这种变化何以会发生,又是如何发生的,从而 深化对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以及改革经验的认识。总 的来看,这种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伊始到1989年政治风波发生前,是国有 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由传统领导核心向政治核心转变的时 期,是国有企业党组织从领导一切到专注于党的建设阶段。 改革开放之前,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传统的党委领导体 制。1978年4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 决定(草案)》规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 体讨论决定。同时,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党 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的责任 制”和“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领导干部、工人、技 术人员三结合的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这种体制从 设计上看似乎很完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陷入“党委领导 而不负责、厂长负责而不领导”的困境,使企业出现无人负 责、无权负责的松散状态,造成企业活力缺失。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面临着非常紧迫的搞活国有企业的问 题,为此必须下放国有企业管理权限,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 主权。为此,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邓小平提 出,“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 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 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 制、经理负责制”。但是,对改革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因 此1981年到1982年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三个条 例,即《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 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 条例》。这三个条例仍明确规定在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 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 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 的党章重申:“企业党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工作;企业党组织应 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 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要包办代替他们的工作。”虽然仍强调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但是已经意识到保证行政负责 人充分行使职权的重要性。 但是,改革的方向究竟是什么?如何保证企业行政负责人充 分行使职权?经过调研,厂长(经理)负责制逐渐被提上议事 日程。1984年初,彭真率领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联合调 查组,对企业领导体制进行广泛调查,得出支持厂长(经 理)负责制的相关结论。在此基础上,1984年5月,中共中央和 国务院决定在部分单位进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继而发布《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国营工业企业领导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实行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 厂长负责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 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在全国工业系统 内广泛实施厂长(经理)负责制”,要求企业中的党组织“积 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 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 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的思 想政治工作”。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9月颁发《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条例》,对厂长负责制加以肯定,进一步明确全民所有制 工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 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保证监 督作用。尽管如此,由于这些条例并没有明确厂长是“一把 手”,加之企业党的机构仍然过于庞大,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 于1986年11月11日发了一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 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一厂之长,是 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 心作用。厂长(经理)、党委书记都要按照这一新的要求,认 真负责、同心协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987年8月,中组 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工 作会议,标志着这一制度开始在全国国有企业中有序推 行。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 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 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也规 定: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 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厂长(经理)负 责制,明确了厂长(经理)的中心地位。国有企业厂长(经 理)负责制的确立使党组织的定位面临新的转变。 第二阶段,1989年政治风波发生后到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 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前,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的时期。 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实施使国有企业党组织不再是过去意 义上的领导核心,职责主要是保证监督。这种地位和职责上的 变化使国有企业出现了党组织地位虚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务 工作者边缘化的问题,使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出现偏差,尤其 是在后来的股份制改造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在此期间,资产 阶级自由化的泛滥和1989年政治风波的发生深化了党对加强国 有企业领导的认识,但是党组织又不能回到过去过多干预企业 具体经营管理的老路上去。企业党组织如何在不干预企业具体 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保证党的领导,便成为一个时代性的难题。 作为对这一难题的回答,政治核心的概念则走上前台。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正是这一时期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认识逐 渐深化、明晰的结果。 1989年8月21日,在全国组织部长工作会议上江泽民首次提 出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命题。1989年8月28日,《中 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党在企业的基层组 织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 企业党委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厂长独立负责地处理经营管理、生产指 挥、技术开发中的问题。党员厂长符合党委委员条件的,应经 党内选举参加党委。”这时,对政治核心的认识显然是不够清 晰的,当时也出现了企业党组织到底是领导核心还是政治核心 的争论。 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 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提 出,要“在企业内部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 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三句话长期 成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集中概括。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 过的党章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 核心作用。”至此,政治核心的提法开始明确下来,并成为对 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代表性表述。 随着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发挥国有企业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成为新的语境和需要探讨的新问题。党 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 行。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则强调,公司中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 理。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 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 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的职责 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要把保证搞好企业改革、转 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要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实践中探索,逐步 完善企业领导制度,改进和加强党的工作。1997年1月,《中共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 知》(中发〔1997〕4号)强调,国有企业由工厂制改成公司制 后,要继续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 靠工人阶级,保证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依法 行使职权,逐步完善企业领导制度;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 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 此后,围绕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的问题,中央在多个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 如,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 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独资和国 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 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 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 督的作用。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履行职责。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 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9〕17号)也提出,企业思想政治 工作要结合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来进 行。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 用,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充分依靠工会组织、共青团 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