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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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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 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村组法实施办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实施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 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条例》)、《县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 》等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直接、差额、平等竞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真正把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 正派、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的人员选进村 (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基层治 理现代化、加快建设全省丘区经济文化强县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是换届选举 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原则,丝毫不能动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 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整个过程,体现在换届 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大力提倡通过 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 )主任,主持换届选举工作。对村党组织书记竞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在组建村民 选举委员会时,要配备好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待村党组织 书记被提名为候选人后,由副主任主持好选举工作。 (二)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透明、阳光 是民主得以生存的养料。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 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要把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拓宽民主参与渠 道作为根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换届选举的公认 度、公信度。 (三)严格依法选举。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保障。严格执行换 届纪律。深刻汲取辽宁、衡阳、南充等地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典型案例的教训,把 严明纪律贯穿整个选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换届选举纪律,着力防止和 打击请客送礼或乱许愿、随意委托投票、不按规定路线投票、不设置或不使用秘密 投票间、抢夺或毁坏选票或票箱、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等干扰投票、破坏选举的违 法违纪行为。坚决落实“九个严禁、六个坚决查处”,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 清气正,坚决守住“不出事”的底线。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学习我省新修订 (正)的《村组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条例》,切实执行登记参选、委托投 票、查处不正当选举行为以及村务监督、村民小组自治、村规民约、村干部履职等 方面的新的规定,依法换届选举和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 (四)搞好统筹协调。搞好统筹协调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方法。村(居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通常是城乡基层矛盾的集中反映期,各乡镇要进一步改进工作 方法,把党的领导、群众意愿和法律规定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好各方面诉求。认真 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相关部 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为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提供法律、经费和专业知 识等方面的保障。 三、选举方式和候选人条件 (一)选举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要依据《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 施办法》、《市关于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意见》等进行,要根据本地居 民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认同,科学合理地设计调查、宣传、通知、登记、开会、投票 等环节,提高征集民意、集中民意、体现民意的有效性。 (二)候选人条件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 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 民为候选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关于依法产生候选人的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基本条件应包括: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居 )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3.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 4.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5.本人主动依法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6.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或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纪律审查(或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2.有涉毒案底、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利用宗派势力甚 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 3.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担任村(社区)干部或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村(居)务 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重大失职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 上访的; 5.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 问题的; 6.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上届任期中,有2年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7.其他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认为不得担任村(居 )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各村(社区)要深入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候选人资格条件内化为人民 群众的意愿和共识,并通过民主程序将这些条件写入各村(社区)选举办法,固化 为有约束力的规则条款。 四、实施步骤 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结束 后开始实施,至2021年X月底结束,换届选举日定于2021年X月13日。 (一)准备阶段 20XX年X月8日起至20XX年X月31日为选举准备阶段。 1.成立选举机构。成立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乡镇党委书记作为换届选举“直接责任人”,要亲自担任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的负责人。要安排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 分片包干,定点联系、责任到人,加强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工作。要制定换届工作 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搞好调查摸底。镇政府要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切 实做好选举前期的调查摸底工作。既要掌握本辖区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基本 情况、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及“农民工”数量、比例、联络方式及参选方式等情况 ,又要摸清各村(社区)的具体情况,掌握村(社区)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思想 动态以及宗族、宗派、宗教等情况,分析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因素,排查出换届选 举难点村(社区)、重点村(社区)名单。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重点村以及城 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外来人口聚集区、新建住宅区等重点社区,要深入分析影响 换届选举的主要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 3.做好村级财务审计。 由镇财政工作办牵头组织,在县级农业、财政、审计部门指导下对村(社区 )财务收支等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结果要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抓好宣传培训。针对干部、选民、社会公众等不同对象,广泛宣传换届选举 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把选什么样的人、不宜选什么样的人、换届选 举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向群众讲清楚。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严格新闻宣传纪律 ,严防不实炒作,营造换届选举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 训,组织选举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务必使每位工作人 员吃透选举政策、熟悉选举程序、把握选举关键。 (二)实施阶段 2021年X月1日至2021年X月23日为选举实施阶段。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村民选举委员会(居 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 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 导小组)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社区 )换届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提倡按民主程序将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主任 ,主持换届选举工作。对村党组织书记竞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在组建村民选举委 员会时,要配备好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待村党组织书记被 提名为候选人后,由副主任主持好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 )产生后要及时向村(居)民公布,并报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2.制定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经民主推 选产生后,要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村(社区)的选举 办法。选举办法要明确选举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 、选民资格、候选人条件和提名程序、投票方式及会场设置、委托投票、另选和补 选以及回避原则等作出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具体规定,提交村(居)民会议或 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依法开展选民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在选举前,要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 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 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