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机关相关科室、各校园:
为提高教育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
和市、县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置的民办学校。
(三)各类教育许可类校外培训机构。
(四)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
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
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
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六)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由县教委相关科室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可进
一步明确、细化具体的承诺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县教委相关科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