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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事: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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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事: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 之前在讲述机关文稿写作笔法的时候,使用了一个新词——示事。在我看来 ,“示事”是与“记事”“叙事”“论事”“用事”既相并列又相区别,最能凸显 机关文稿写作要领的一种特殊笔法,甚至可以称之为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 ”。 既然称之为“最”,就有必要集中火力专门讲一讲,争取讲得更系统、更深入 、更透彻,让我“发明”的这个新概念立得住、说得通、用得上、传得开,而不仅 仅是一己之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把“示事”从上一讲中抽取出来,按照“是 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逻辑,从概念解析、理性认识到实践运用,一层一 层剥开讲。 一、“示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 示,“语也,以事告人曰示”(南朝·顾野王《玉篇》);按照《现代汉语词典 》里的解释,就是“把事物摆出来或指出来使人知道”。 顺着这样的解释,所谓“示事”,就是“示之以事”或“示及某事”。其中的 “示”,是明示、展示、揭示;“之”,是行文对象和读者、受众;“事”,是机 关文稿中所写的事,包括听过见过做过的事、正在做的事,以及打算做、计划做、 布置做、将要做的事。把这样一些事以及做事的考虑、目标、步骤、方法、分工、 要求、结果(效果)、经验、教训、体会等特别是规律性认识付诸笔端,明示出来 ,使人知道,就是“示事”。如果能让人从中获得启发、提高认识、增强动力、明 晰思路、创新举措,自觉主动、高质高效地把事做好,那就是“示事”的最佳效果 。 前面,我聚焦于“事”,罗列了一长串需要明示的要素,并不是说我们在机关 文稿中每写一件事,都要把这些要素一个不落地明示出来。实际上,这就如同我们 写什么事一样,需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去加以考虑、选择和摆布。 “示事”这个词是我的“发明创造”,但也绝不是完全没有根据。想出这么个 词以后,我考证了一番——古语中早就有“言示之事”(《诗·大雅·抑》)“示及青 苗事”(宋·王安石《答曾公立书》)等说法,民间也素有“托梦示事”之说。这些 ,多少可以为我“发明”这个新词提供一些佐证。 二、“示事”存在的现实依据 我之所以把“示事”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写作笔法提出来,主要原因是 常用通用的表达方式既不能充分体现机关文稿的特性,也不能满足机关文稿写作的 需要。 众所周知,记叙、描写、抒情、议论、说明,这是写文章的5个基本手段,或者 说是5种基本表达方式。其中,记叙是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最主要的表达方式 ,是作者对人物活动和事件经过所作的叙说和交待,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 事件、原因、结果六要素;描写是文学创作的基本手法之一,是作者对人物、事件 和环境所作的具体描绘和刻画;抒情是表达情思、倾吐情感的一种表现手法,一般 分为直接抒情和间接抒情;议论是用说理的办法,以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 ,直接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证明,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周密 ;说明,是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揭示客观事物的属性、特征或确定其范围和界限的 表达方法,主要有概说、界说、解说等具体形式。记叙、描写是形象思维,抒情属 于感性范畴,它们是文学作品的常用笔法;议论、说明是逻辑思维,属于理性范畴 ,在科学作品中应用较多。“材料界”普遍认为,在机关文稿写作中,描写和抒情 是不宜广泛使用、频繁使用、过多使用的。那么,适合在机关文稿中使用的,还剩 下叙述、说明、议论3种表达方式。然而,在机关文稿写作实践中,很多内容的表达 并不能直接归属到上面3种表达方式中。比如: (一) ——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新的征程上,我 们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依法执政水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摘自习近平总 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二) 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接续奋斗,必须抓好后继有人这个 根本大计。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人,用党的理想信念 凝聚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人,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激励人,培 养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接班人。要源源不断培养选拔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 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 邦的道理,树立不负人民的家国情怀、追求崇高的思想境界、增强过硬的担当本领 。要源源不断把各方面先进分子特别是优秀青年吸收到党内来……。要源源不断培养 造就爱国奉献、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 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三) 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 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 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 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摘自《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这样一些表达方式,在机关文稿中是常见常用的,但与叙述、说明、议论中的 哪一个都对不上号。如果我们使用“示事”这个概念,问题就迎刃而解,上面哪一 段话都可归入此类。 从行文特点来看,机关文稿以“写事”为核心,“记事”“叙事”“论事 ”“用事”都是“写事”的常用笔法。记事,重在记录静态的事实。叙事,重在叙 述事情的经过。论事,重在论述事件的意义和价值,阐明其中的道理。用事,就是 引用事例性的典故。然而,上面3段话的写作笔法也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恰恰 “示事”二字能够精准传神地概括其中的笔法——无论“必须”做什么、怎样做 ,“要”(要求、需要)做什么、怎样做,还是“不准”做什么、怎样做,实质上 都是在“示事”。在这里,“示”就是直陈、告知,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令行禁 止、态度鲜明,不议论,不说明,也不需要把前因后果和整个过程交待清楚。 所以,“示事”这一笔法实际上早已存在,只不过包括我自己在内,很多机关 写手“日用而不知”(《周易·系辞上》),更没有从写作理论上作出探讨、总结和 阐释。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填补机关文稿在表达方式、写作笔法乃至相关理论上 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