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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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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 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从而提出了国 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这为建设中国特 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 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意义 1.坚持党管国有企业的政治需要 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对国有企业党委的地位作用,作出 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 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新的重要定位。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 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 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前 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而且是加强党对国有 企业领导的政治要求。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实党 委“前置程序”要求,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的充 分发挥;有利于突出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真正把加强党 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 益,履行党委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和监 督。通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可以有效避免决策中“一言 堂”“拍脑袋”等现象,也可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效 防止借“重组”“混改”“破产”之名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凡是党 组织作用发挥好的国有企业,公司都能健康发展。 2.发挥党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的内在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制度特点,是我党历史经验的积累和升华。长期的革命和 建设实践反复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 善公司治理的关系,必须发挥我们党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优势。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 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党组织用 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法宝”,先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既保证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也可以更好 地发挥民主集中制具有的决策民主、决策共识、决策效率的优 势,更好地激发企业党员职工的创造力,确保党在国有企业中 能够管大局、议大事、抓重点,保证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落实落地。 3.国有企业党委为企业把关定向的现实需要 我国国有企业除了具有经济属性外,还是党执政基础的重要 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与作 为经济组织的国有企业,在目标任务上是一致的,二者 是“魂”与“体”的关系,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则参与竞争、发 展壮大,国有企业党组织则起到凝神聚力的把关定向作用。多 年来,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借鉴 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并建立了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 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党委在国有 企业治理结构发挥领导作用,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 排,这种作用通过其在企业中行使“决定权”“把关 权”和“监督权”等得以实现。党委虽然发挥领导作用,但是 不直接领导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不是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 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这就需要党委通过有效行使“把关权”来 解决。然而实践中,如何落实“把关权”恰恰是不少企业最薄 弱的环节,要么党委介入不了企业经营管理,要么决策主体间 决策权限边界不清,要么企业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 4.党的领导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方式 推进、落实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是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能 力展现的广阔舞台。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始终坚持服务企业生 产经营不偏离,实现党的领导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高度 融合,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 险能力,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 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规则,培养 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观念,避免和防止经营层、职业经 理人由于过度强调市场因素,滋生利益至上的拜金主义,过度 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市场利润。因此,在企业治理中,必须以 系统思维将党的领导融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特别是在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中充分体现党委意志。通过坚持党委“前 置研究”,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 推动企业发展的优势,将党的组织活力转化为企业的发展活 力,将党组织的向心力转化为企业的向心力;通过几种决策主 体的密切合作,形成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尊重、彼此信 任、相互支撑的良好决策环境,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和决策科学 性,使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二、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实践 中,有的企业在决策权责划分上边界不清,党委会、董事会、 经理层会对各自决策的事项内容不明晰,导致一些本该党委研 究讨论的事项未经党委讨论研究,直接上了董事会、经理层 会;有的企业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以党政联席会的方式决 策“三重一大”事项和党建工作。 一是“前置研究”泛化。将董事会、经理层所有决策、决定 事项,无论问题大小,全部预先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甚至拍 板决策,所谓“党委过一过,总是没有错”,决策正确则“你 好我好全都好”,决策失误则“我错你也错,谁都跑不 了”,结果造成党委“包办”了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 二是“前置事项”移植。把“前置事项”简单等同于“三重 一大”决策事项,或党委议事决策的所有事项,要么认为“三 重一大”中央已有明确规定,再搞一个“前置程序”是重复劳 动;要么为了应付差事,干脆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移植 成“前置事项”;要么把党委议事内容进行个“大汇总”,全 盘设置为“前置事项”。 三是“前置权限”错位。党委进行“前置讨论”时,对列入 研究讨论的议题,把握不准研究讨论的侧重点,要么“眉毛胡 子一把抓”,对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条件、必要条件 等全部研究讨论,将“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