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行为,根据《公司法》、《民法典》、《某某有限公司法律事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是指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
法定职权办理有关事务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定职权或按
照有关会议纪要、决议,授权特定人员在授权委托事项范围
内,以公司名义办理有关事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工作
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流程统一办理《授权委托
书》(附件1)。
第五条 除归口管理部门外,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制作
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公司严格授权委托管理,建立授权委托管理台
账,按照“一事一授权”原则办理授权委托。
第二章 授权委托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事项可以办理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公司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
同(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授权委托,即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或
股东代表,参加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签
署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 加诉
讼或仲裁;
(四)工商登记授权委托,即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工商 登记
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
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法规规定或工作需要,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 授权
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控股子
公司或工作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办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
务,但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有关事务的除外。
第九条 除专业性事务外,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作为受 托
人。
前款所称专业性事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须由律师、审计师、评估师及其他必须具备专业资格(资质) 人
员办理的事务。
第三章 授权委托书办理
第十条 申请授权委托,应当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
(一)委托事项已经公司办公会议或董事会通过,并且在有关
会议纪要或决议上有明确记载;
(二)委托事项已经法定代表人在请示批件等有关文件上批
准;
(三)委托事项已经颁发人事任免文件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的
文件;
(四)需要办理授权委托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审批、制作、签发、领用、
存档等管理,按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流程图》 (附
件2)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授权委托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可采用法定代
表人签字授权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两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
字授权,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
效;法定代表人盖章授权,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
印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受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务;
(四)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有效期限);
(五)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
国家公检法、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司客户提供格式文
本的,经公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