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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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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 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 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 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 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 计缴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 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交纳;5000元以上 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5%交 纳;10000元以上者,按计缴基数的2%交纳。 不按月取得收入但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 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 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缴基数,不 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比例交纳党 费,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组织关系未转出并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 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 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和党委批 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委每年研究审批党费减免工作 一次,原则上在年底前,集中研究下一年党费减免申请。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 党费。 第五条 原则上学校在每年年初,核准一次党费收缴基 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 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 以上党费的,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比 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具收据 交给本人。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 费。通常情况下,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 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给上级党组织。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可 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缴纳党费。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 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