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职业教育法 实现职教高质
量发展——理工中专校长交流发言材料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在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
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在这个“双期叠加”新阶段,新
《职业教育法》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通过
学习,我认识到新《职业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有以
下十个方面。
一、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教育工作的根本保
证。新法着力把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范。对公办学校,规定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
责制,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
校工作。对民办学校,规定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
制,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
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强调同等重要。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
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新法规定职
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
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
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
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
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规定职业学校
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
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三、加强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类型多样、举办主体多元、涉
及群体广泛。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
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并从三方面强化统
筹管理。国务院层面,规定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门层面,规定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
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
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层面,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权,省
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优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
育工作职责,统筹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
四、推进体系贯通。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
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
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
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
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
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
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
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五、明确企业主体。新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
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突出鲜明导向,规定发挥企业的重
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
高质量职业教育。丰富举办方式,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
术、知识、设施设备等要素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
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强化办学责
任,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开展职业教
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完善支持政策,规定对
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
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
生均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六、坚持多元办学。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
重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