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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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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 实国务院安委会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 大事故教训,以最严格的举措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 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市安委会“四十六条”重要举 措,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行动,结 合落实市住建厅等13部门《全市系统治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工作方案》(黑建基 〔2023〕6号)部署,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 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 查、“全链条”系统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完善管理体 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科技创新赋能,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 预防转型,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聚焦燃气生产、运输、长输、场站、第 三方施工防护、管线占压、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管网更新改 造、监管执法、培训和宣传等燃气全链条、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 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最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筑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全面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 平,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 力度,各负其责、各尽其能,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 排查整治质量,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 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结合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建设等工作,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 理中的应用,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依靠科技赋能保障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 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管道燃气普及,推进燃气管网覆 盖范围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改用管道燃气工作,全面消除瓶 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打造安全、高效的城市用气环境。 (三)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 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切 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 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各级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 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 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和地方标准体系,提 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燃气经营环节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 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 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 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 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和门站、调压 站、储罐站、加气站内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 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 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 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企业未按规定对场站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 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 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燃气充装环节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 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 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 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 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 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燃气生产环节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 工煤气生产企业压力管道、储罐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未定 期检验的,装备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 系统不能正常投用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