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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公文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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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公文流转制度 为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我局公文处理、流转 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和省市县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是指在职能行使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 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使职能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 工具。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 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 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条 公文流转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 到及时、准确、安全、完整。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来文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签收登记,办公室负责人提 出拟办意见,送领导阅批,并视来文内容第一时间通过“赣政 通”发送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纸质稿同步分送。对传阅的公 文,按照批办意见由办公室负责进行传阅。 第五条 为防止文件在传阅流转中遗失,并准确把握文件当 前所在的位置,文件统一在办公协同系统中登记流转,办公室流 转人员要对所有的文件(阅件和办件)要逐一进行登记,实时跟 踪动态,以便查找。 第六条 各领导传阅文件要及时,每位传阅人员传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