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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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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认真履行监督责 任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 (2017年 11月 日)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围绕如何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 严和如何认真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两项内容”作简单汇报 发言,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如何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 今年 9月 24日至 26日,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时首次 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 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 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 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岐山同志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 和规矩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 政治清明的治本之策。“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 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 调的是“治未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既要勇于自我批评 加强自我监督,又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远离纪律 和规矩“底线”,防范于未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自律不严 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抓早 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 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 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 的的党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 党的肌体健康。 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中,我们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 足:一是转变思想观念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还停留在依 法审查,还未转变到依纪审查上来;二是能力素质还不高 “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要求更高、更严,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不能适应;三是还未真正做到“四 早”,不能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结合××工作 实际下 一步我 们 重点要 做 到 “ 四个 新”: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 “三转” 工作的又一次深化。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 “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把纪委的 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 查的特质。以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 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 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 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 净做事。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按照“四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