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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下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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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下的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问题及对策探讨 20XX年1月,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 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 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国有企业内部审 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各环节的监 督,揭示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薄弱环节,督 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促进企业改进工作或生产、加强 风险漏洞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推动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随着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 改革,其内审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压力也越来越大。国 有企业内部审计急需转变理念和管理模式,提升专业胜任 能力,建立高效的协同路径,加强业审融合,强化问题整 改,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 病”“防未病”。 一、集团管控下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机构管理模式设置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多层级的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主要分为分级管理模式、垂直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和 组合式管理模式4种类型。以X集团为例,其内部审计机构 设置在集团总部,二级和三级企业均未设置内审机构,集 团总部内审部门对集团本部和下属所有子企业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随着国资国企深化改革的推进,X集团呈现多元化 发展态势,涉及的产业多样化,下属企业越来越多,集团 总部内审部门在制订年度审计计划时难以考虑周全,对涉 及企业经营的各方面难以真正查深查透,可能存在某些高 风险领域未被纳入专项审计的情况,无法有效做到全覆 盖、重点审计,这种集中管理模式已经不太适应X集团的发 展现状。 (二)内部审计复合型人才匮乏 内部审计是一项集审计、财务、金融、税务、法律、 计算机、经营业务、风险管理等于一身的综合性工作,但 同时具备这些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非常稀少。X集团的内部审 计专职人员多为财务人员出身,除精通财务、税务知识 外,其他领域的知识掌握有限,对近年来收购合并的新产 业相关知识了解较少,特别是与集团原有主业相差较大的 业务板块,在涉及民营企业、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一些高风 险领域可能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内部审计兼职人员 多为各条线业务骨干,虽然本职业务能力很强,但因为是 临时借调,没有经过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培训,审计经验 不足,无法以审计的思路开展工作,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 挥的作用有限。 (三)缺乏内部联动监督机制 X集团审计、纪检、招采、财务、投融资和工程建设等 职能部门对下属单位检查时,没有建立完整的会商机 制,目前仅开展部分联动,各条线的检查结果没有实现完 全共享,可能存在重复检查,浪费人力资源等情况。比 如,集团财务部门开展下属企业财务检查时,已经翻阅大 量的财务凭证,而内审部门开展下属公司内部审计时,再 次翻阅大量财务凭证,发现的问题大多雷同,且被审计单 位很可能已经整改完毕,再次大量翻阅审查的意义不大。 再如,条线管理部门开展下属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采购 项目中可能存在陪标行为,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但 未将其作为线索移交至纪检部门,由此可能导致无法及时 发现存在违规经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廉政风 险。 (四)信息化审计程度不高 进入“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时 代,信息化审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然而,X集团内审部门 对科技强审的核心思想理解不够深刻,还没有构建成熟的 信息化审计体系,加上集团下属各企业所使用的信息软件 不一致,集团没有统一的数据中转连通机制,无法对各业 务系统的数据进行汇集,导致X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尚未融 入“智慧”元素,无法进行深层次的数据挖掘和综合分 析。内审人员采用对招标采购等业务和各类事项会计凭证 逐笔检查或抽查的传统审计方法,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成本,难以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挖掘深层次的潜在 风险。例如,针对信息化程度高的营收系统,每月千万条 数据,单靠手工根本无法进行核对,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发 现风险漏洞。 (五)内部审计整改不到位 通过内部审计整改,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经营高效发 展,推动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X集团在内部审计整改方面 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首先,部分管理人员对内部审 计工作认知不到位,重业务、轻整改,认为内审部门 是“找茬的”,在审计整改过程中敷衍了事;特别是长期 遗留问题,因为时间跨度较大、涉及部门多,整改难度较 大,被审计单位不愿花精力去落实整改,部分管理人员认 为不是自己任期内发生的问题,与自己无关。其次,内部 审计人员对审计问题查证不够透彻,未能发现问题根 源,提出的审计建议过于宽泛,无法体现审计价值;有些 建议没有站在被审计单位的角度考虑,可操作性差,审计 整改难以真正落地。再次,缺乏追责问责机制,年终考核 制度中虽然包含了对整改情况的考量,但是对整改不力或 拖延整改没有明确的惩罚标准;此外,制度规定三级企业 由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