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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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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发挥领导干部在 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同志们: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 刻革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 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领导干部作 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关键少数”,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 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全 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对全社会的法治建 设具有风向标作用。领导干部只有切实提升法治能力,自觉运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带头厉行法治,认认真真讲法治、踏踏实 实抓法治,强化法治建设内生动力,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的目标才可能变成现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时代要求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亟须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法治兴则 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国家的坚实保障。要让法治理念落地生根,保证国家各项工 作法治化见行见效,使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维护法治权威在全社 会蔚然成风,打造依法履职、恪守程序的政府,培育信仰法治、 依法治理的社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不断提高法治能力,以敬畏 之心更加严格依法用权,更加自觉依法履职。然而,相较于全面 依法治国的高标准、严要求,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还 不够重视,依法履职的理论素养还不够深厚,工作细节中的法治 要求还不够明晰,特别是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 化改革上还存在本领短板。 第二,推动高质量发展亟须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发展是 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色,也是 当前全体领导干部必须扛起的使命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并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高质 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把贯彻新发展 理念作为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要使新发展理念得到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必须把法治作为重要助推力,通过科学 民主的立法设计、严格规范的文明执法以及公正高效的司法活 动,为创新发展起到支撑作用,为协调发展提供有效机制,为绿 色发展更好保驾护航,为开放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为共享发展夯 实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只有掌握和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使新发展理念与法治深度融合,新发展理念才可能成为共同 的社会实践,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果领导干部不懂法守 法用法,不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 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会落空,市场主体的干劲和信心也会 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亟须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 力。稳定是社会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前提条 件。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上指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任务,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改革势必带来社会结构深刻变 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价值观念深刻变化。当前,我国经济社 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越 来越凸显,历史问题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并未降 低,而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又不断涌现。及时高效地化解矛 盾纠纷成为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一道“必答题”。法治有着理 性、规则性、程序性、执行保障性等特点,带有定纷止争的基 因,是减少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 式。良法可以在事前提供行为指引,减少矛盾纠纷产生;事中提 供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事后提供救济渠道,通过 矫正正义恢复社会秩序,全过程保障善治。因此,领导干部只有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改革积累的社会矛盾和调和人民 群众内部的利益冲突,才能取得最长时效、最佳效果的社会稳 定。如果领导干部信奉法治不如人治,不用法治思维武装头脑和 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各种矛盾纠纷只会越来越凸显,就 很难获得人民群众最广泛的支持,社会长治久安也就无从谈起。 二、当前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误区 第一,在追求行政效率中忽视目的正当性。目前,行政的繁 重性、紧迫性和社会成员对于公共行政的依赖性、期许性越来越 高,行政机关不应囿于依法行政的最低标准,更应主动积极地追 求效能性。但实践中,部分领导干部过于强调工作效率,没有将 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导致忽视群众利益、 逾越法律红线的问题时有发生。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起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之四“陆某诉江苏省泰兴 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被告片面追求行政效 率,采取了有组织的强制动迁,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依据、未征得 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后院及其附着物拆除运离。最终,生 效判决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 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第二,在强调安全稳定中忽视行政合法性。加强信访治理和 积案化解对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推动社 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领导干部在权衡“发 展”与“稳定”的价值目标时,往往过于强调稳定,涉及维稳事 件时多偏向于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许多案件的最终处理都依赖 于领导接访、批示,强化了群众心中“人情大于法,领导批示大 于法”“越是大领导越管用”的错误认知,并产生“大闹大解 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 治的权威性。譬如,在“吴某不服福建省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工伤行政确认案”(〔2011〕岩行终字第72号)中,原告诉 称,根据龙岩市新罗区广播电视事业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书和龙岩市新罗区政府领导批示,其母系在履行工作时受到意外 伤害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属于工伤决定 书。生效判决指出,被告具有对辖区职工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行政 确认的法定职权,信访答复意见和政府领导批示不是认定工伤的 法定依据,被告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在推动改革发展中忽视行政合理性。随着全面深化改 革的推进,命令性行政方式、高权性行政方式已无法适应现代治 理方式需求,必然要创新出“更少强制、更多协商、更高自 由”的柔性行政方式、双方行政方式。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既要 树立创新思维担当干事,又要在法治框架下选择正确的行政方式 推进改革,但稍有不慎就会面临违法风险。譬如,在崔某诉江苏 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2017年第11期)中,被告丰县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 目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创设了具有授益性的关于招商引资的 行政允诺。原告基于被告的行政允诺,为丰县引进并建成投产了 项目若干,但被告主张原告诉求的涉案项目并非招商引资项 目,更不符合招商引资优惠奖励规定,拒不履行行政允诺。生效 判决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允诺后,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