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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虽小 规范使用事大——从是否使用顿号的一种情形谈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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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虽小 规范使用事大——从 是否使用顿号的一种情形谈开来 近日,我带着一名年轻同事审稿子,审的是一篇领导讲话稿,按惯例,打算在 领导讲完话后,以工作通报的形式正式印发。这篇稿子中,有几处标有引号的并列 成分,在供领导讲话时使用的版本中,并列成分之间都加有顿号,我在审核印发版 时逐一删除。 这位年轻同事姓梁,学中文出身,和我一样长期从事文稿工作,有文字上 的“洁癖”,有注重格式、规范排版的“强迫症”,也有“吹毛求疵”的习惯。看 到我这样改,小梁当即提出异议。他说:“前不久,我到某综合部门校对一份即将 印发的文件时,也遇到了这种情况。当时,我的意见是不加顿号,但负责政策法规 审核的一位同志让我保留顿号,说这是他们的统一要求。” 我不解地问:“他们这样要求有依据吗?” 小梁说:“据那位同志介绍,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对照法律文本中同 类情形的用法,比如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高于一 切,制发公文应当向法律文本尤其是新出台的法律文本对标看齐。二是对标上级机 关印发的文件和领导讲话。” 我说:“这样做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不 符,也与出版物的《标点符号用法》不符。” 我这样说是有底气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GB/ T9704-2012)》出版后,我一次就买了两本,一本放在办公室的案头,一本放在 家里的书桌上。这本工具书,我不敢说背得滚瓜烂熟,至少学得还是比较认真、细 致的,各种常见常用的格式规范,基本做到了了然于胸。这个《指南》的“标点符 号用法”中明确指出: 4.5.3.5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 括注),宜用顿号。 示例1:“日”“月”构成“明”字。 示例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示例3:《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 大名著。 2016年,《人民日报》以《新版<标点符号用法>你用对了吗》”为题,公布 了8种标点符号的新用法,其中也包括上述不用顿号的情形。《人民日报》是我们党 中央委员会的机关报,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其公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人 民日报》认可和公布这两种不用顿号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公开出版物 的“标准用法”。由此看来,无论是“红头文件”,还是报纸杂志,在顿号的用法 上标准是统一的,这也是应该的。 问题是,对于上述情形是否使用顿号,很多报纸杂志并不统一,不少法律文本 中的用法也与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人民日报》公布的用法不一致。比如,在标有 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人民日报》和《半月谈》中的文章是不用顿号的,但《求 是》中则使用顿号。又如,《民法典》中有这样的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同时废止。 同一个顿号,同一种情形,既然存在“用”与“不用”两种截然相反的用 法,到底应以哪一种用法为准?我们该以法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