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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强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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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强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 建设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同志们: 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 党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经过不懈 努力,我们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 第二个答案,并将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为完善党的 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任务。2023年4月18日,中央印发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是党 中央为今后5年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 量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且将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 为制定《规划纲要》的重要目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新征程上,要切实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深入 推进依规治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有力制度保 障。 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力明显增强,形成了以上率 下抓党内法规执行的强大声势,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增 强,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状况正在扭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 到,党内法规执行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还存在‘上热中 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 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一些党员领 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 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出现上述问 题,其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 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有的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规意识不 强,“执规是本职、不执规是失职”认识不到位;有的受党内 法规修改变化因素的影响,对执行党内法规存在观望心理;有 的党内法规执行能力不足,对党内法规“望文生义”“断章取 义”,没有运用贯通的方法理解和掌握党内法规的精神实 质,导致出现机械执行、繁琐执行问题;有的为了“趋利避 害”,采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选择执行 和变通执行方式;有的搞“曲解性执行”“附加性执行”,导 致党内法规执行出现严重偏差甚至执行走样变形。 从客观上看,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问责 不到位等,都是影响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党 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这些 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削弱了党内法规权威性,影响依规治 党的质量和成效。这就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要着眼于增强党 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体推进,使党内法规从增强权威到有 效执行同向推进、同时发力,完成从“知规”到“执规”的有 效转化。 一体推进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既是党的二十大精神的 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的 必然要求。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不 是两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两个环节的割裂,必须同时发力、 同向发力、一体推进。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能够为增强党内法 规执行力奠定基础前提和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 则是对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最有说服力的诠释和最可靠的保 证。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 党内法规权威性来源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和党内 法规体现的党的统一意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规定,只有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 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党内法 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决定其制定的党内法规是体现党的统 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 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 法规,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效力性,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 和依据。党章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制定的,而党的全国 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章制定主体在党内 的至上性决定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效 力性。 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民主性和内容科学性也赋予了党内法规 的权威性。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是一成 不变的。刘少奇曾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 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 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 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 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 限度的灵活性。”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 章,这部新党章最充分、最广泛地体现了全党的整体意志,赋 予党章最高权威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章权威性 来源于党章修改程序的民主性。十二大党章修改充分发扬民 主,从1979年冬着手准备,至1982年9月十二大讨论和通过,历 经两年多时间,确保党章修改草案能够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 见,特别是党章修改草案还征求了十二大代表们的意见和建 议,是为现行党章修改工作的政治惯例得以形成之历史源头。 此外,还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中广泛地征求修改意见和建 议。二是党章权威性来源于党章内容的科学性。十二大党章在 内容科学性方面作出的历史性贡献,奠定了十二大党章成为中 国共产党现行党章的历史地位。此后,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经 过党的十三大至党的二十大的8次修改,始终坚持总体上保持党 章稳定,只修改必须改的,可改可不改的坚持不改的原则,充 分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全党的政治智慧,使党章修正案充分体 现全党意志,实现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 增强党章权威性。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修改其他党 内法规的根本依据。举例来讲,在过去一个时期的地方党组织 选举工作中,关于如何进行“正式选举”问题,是有不同的理 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 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 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有的党组织把这一规定理解为仅在预 选时采用差额选举,正式选举则实行等额选举。再比如,党内 法规的机械执行问题,往往只片面地强调坚持依规依纪原 则,却忽视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最大的党性,党 内法规的执行必须把坚持依规依纪原则和坚持实事求是贯通起 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避免机械执行。党 内法规制定必须坚持权限授权从严原则。党章、准则不存在制 定和修改授权问题,条例是制定权限授权比较集中的党内法规 形式,规定、办法、规则也有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的情况。适当 的授权是必要的,有利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由 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党的政治纪律处分由党的中央法 规完全保留原则。党的政治纪律处分只能由党中央制定的《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