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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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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示 范 文本 (2020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中小型非居民用户(工业用户除外)和供气企业之间 签订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时参照使用。 2.本示范文本签订前请仔细阅读,签订合同的条款应当力求具体、确定。合同当事 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具体内容应当完整填写在划线处。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 约定的,应当将划线划去。“□”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用户申请办理燃气用气业务的,应当向供气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 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户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 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4.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今后在未 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20版)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气手续的,应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告知乙方。 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 验收。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用气设备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气源种类:天然气 2.用气地点:                   3.供气压力: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 准(GB17820—2018),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价格的,双方按照调价文件的规 定执行。 3.甲方以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与乙方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如该计量 器具已安装了燃气体积修正仪,则与用户结算用气量应以修正仪显示的标准状态体积为准。 4.乙方使用非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 当配合甲方抄见表。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乙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 额支付燃气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见表的,甲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乙方实 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5.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 气。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基表与计费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 计量为准。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乙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实际用气设 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换 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经甲方告知,乙方应 当向甲方申请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 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甲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 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 检定。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正常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按期足额支 付。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 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结果确认后,双方再行退补燃气 费。 4.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失准的,按照《燃气计 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DB31/T 1149—2019)退补燃气费用。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予以 更换,由此产生的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计量误差给甲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乙方应当补 足。 6.甲方负责对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管 理,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任一方应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