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制定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二〇二一年 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
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数
字或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
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交通运输厅和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统一合同编号(车牌所属地区+省平台驾校编号+合同号)
学驾人姓名:
性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所):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经营注册地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经营服务行为
的管理规定,学驾人、培训机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培训相
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培训机构证照
培训机构须公示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等有关证照,方可为学驾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第二条 学驾车型
学驾人选择培训的准驾车型: (代号 )。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与学时
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
服务内容与学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学时(其中,课堂教学 学时,远程网络
教学 学时);“模拟驾驶”培训 学时;“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学时;“道路驾驶”培训
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培训 学时(其中,课堂教学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 学时)。
第五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地址
课堂教学地址: ;
远程网络教学网址:;
“模拟驾驶”培训地址: ;
“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教练场地:;
“道路驾驶”训练路线、时间(区域): 。
第六条 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依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规定,学驾人参加各科目考试均需在考试前自主缴纳考试
费。
(二)学驾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
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与教材费等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三)学驾人一次性支付规范性合同使用费、学籍档案资料费等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四)学驾人购买/不购买 学车意外保险,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
(五)费用支付方式:
学驾人、培训机构双方协商的培训费收费方式及标准如下:
1. 学驾人一次性支付实操(含模拟驾驶)培训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2. 分期支付:签订合同时学驾人缴纳“基础和场地驾驶”(含模拟驾驶)操作技能
培训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学驾人“基础和场地驾驶”操作技能通过结业考核后
缴纳“道路驾驶”(含模拟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3. 先学后付、计时收费;学驾人每次完成驾驶操作(含模拟驾驶)技能培训后,按
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不同时段的学时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机动车驾驶培训费
用构成明细表)。
4.双方约定的其他培训模式和收费方式
5.培训机构提供以下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银行卡;其他支付方式: 。
第七条 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
1.培训机构应在学驾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所述费用起 个工作日内,为学驾人办
理入学手续、建立培训档案、发放培训教材,安排学驾人参加《大纲》第一部分“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学驾人完成第一部分培训达到 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
一考试。
2.学驾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培训机构应按学驾人预约日期提供驾驶操作技能培训
服务。学驾人完成《大纲》第二部分“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达到
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3. 学驾人完成《大纲》第三部分"道路驾驶"培训达到 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三道路驾
驶技能考试。
4. 学驾人完成《大纲》第四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培训达到 学时后,自主预约
科目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第八条 学驾人的权利
1.学驾人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完成培训服务内容和学
时;在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过程中,学驾人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
2.在培训过程中,学驾人若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教练员和管理
人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向学驾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
等问题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或要求退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3.学驾人发现培训机构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或未在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或要
求退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4.在约定时间内驾驶培训机构未办理入学手续,学驾人可要求全额退费,驾驶培训机
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学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要求提前结束培训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驾人自行承
担。
6.学驾人参加“模拟驾驶、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培训,可提前 天进行预
约。预约方式为:互联网(网址: )、培训机构经营场所预约窗口、电话: 、其
他方式 。
第九条 学驾人的义务
1.学驾人提供的证件、体检证明及相关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个人信息如有
变化应及时告知培训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学驾人承担。
2.学驾人每次参加培训,应办理签到、签退手续。培训结束后,应对本次培训情况进
行确认和评价。
3.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培训费用。
4.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规定,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
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由此造成后果的,学驾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学驾人取消预约的,应在预约日期24小时前通过互联网(网址: )、培训机构
经营场所预约窗口、电话 、其他方式 ,按培训机构规定的流程取消预约。
6.学驾人应按照《大纲》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及相关科目结业考核。
7.学驾人在怀孕期间或其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参加培训。若隐瞒上述情
形继续参加培训造成不利后果的,由学驾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权利
1.培训机构可以采集学驾人个人相关信息,培训机构采集的学驾人信息仅用于培训服
务。
2.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未按约定办理签到、签退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培训机构有权
要求学驾人完善手续。
3.学驾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培训机构可暂停提供后续服务直至学驾人付款
成功。
4.学驾人未按照培训机构流程预约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培训机构有权不予安排培训。
5.要求学驾人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义务
1.培训机构应提前将培训服务相关信息告知学驾人;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