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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SF-2013-2702A、270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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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3—2702A合同号: 广州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A) 合同编号: 广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O一三年十一月 广州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A) 甲方(母婴护理公司): 服务电话: 经营地址: 乙方(用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推荐并委派符合上岗条件(体检合格,经培训取得行业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 培训合格证书)的月嫂为乙方承担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护理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服务地点 第三条 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 天,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年 月 日 时止,实际服务时间从月嫂到岗之 日起算。 2、服务时间每月按30天计,保证服务工作日26天,休息4天(请在□内打√:□每 周休息1天 □月底合同结束前休4天),其中遇国家节假期日,服务报酬为日工资的三 倍,即元/天。 第四条 服务费用和定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1、乙方每月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元,包括月嫂服务报酬和甲方管理费。其中月嫂服 务报酬由甲方收取后再支付给月嫂。凡不足月者按26天/月的日平均服务费结算。 2、多胞胎、早产儿、病症产妇或婴儿加收月嫂服务报酬: 元/月。 3、乙方在月嫂到岗前将以上费用通过 方式付给甲方: A、打入甲方指定账户:银行,用户名: 账号 ; B、到甲方处交付;C、甲方派人到乙方处收取。 4、签约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定金可抵作乙方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委派有真实身份证明,体检合格,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月嫂,并提供 月嫂的真实资料,包括身份证、健康证、培训证等。 2、负责月嫂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接受乙方与月嫂的投诉,了解并核实乙方投诉或月 嫂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协调乙方与月嫂的关系,妥善处理投诉和调换要求,协助解决乙 方、月嫂双方产生的纠纷。 3、及时为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及调换月嫂等工作,接到乙方更换和退回月嫂的通 知,应在24小时内协调处理。如一方决定更换或终止合同的,应在3天内调换与约定服务 项目能力相当同级别的月嫂或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因月嫂的过错致使乙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失,甲方应积极追究月 嫂的责任,并先行承担相关责任。 5、为月嫂和乙方购买《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家政经营责任险》。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①乙方教唆月嫂脱离甲方管理;② 乙方隐瞒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或母婴的病情;③乙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逾 期达7天;④乙方服务地址或服务对象发生变更而未取得甲方同意;⑤乙方对月嫂的工作 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⑥乙方有虐待月嫂行为。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在签订合同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填写服务地址、联系电 话、服务内容,以及家中是否有传染病及精神病人、母婴病情等事项;如需变更以上内 容、决定更换月嫂或终止合同,要及时并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2、尊重月嫂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向月嫂提供与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 食;为月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居住场所,合理安排月嫂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证月 嫂每天的基本睡眠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当月嫂需接触血液、呕吐物及排泄物时,应 提供相应的卫生用品,如口罩及一次性手套等;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月嫂休息的应参照 国家相关加班规定补偿服务报酬。 3、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强防范措施。 4、未征得甲方和月嫂同意,不得擅自将月嫂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月嫂带往 非约定服务场所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合同外的服务项目,不得让月嫂从事与合同内容不 符的工作。 5、要求月嫂安全作业,因乙方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因家庭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 月嫂发生意外伤害和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月嫂外出未按时归 来或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在月嫂突发急病或遭遇其它伤害 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 6、合理选定、更换同级别的月嫂。有权退回身体不健康(体检不合格),不能完成 合同约定工作或有不良行为的月嫂。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委派符合合同要求的月嫂,以代 替因自身原因而被退回的月嫂继续履行合同。 7、对甲方提供的月嫂体检报告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体检。若体检合格,体检费用 由乙方承担;若体检不合格,则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8、有权追究因月嫂工作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但 不得对月嫂采取搜身、扣押钱物、殴打、威逼等侵权方式处理。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①月嫂有传染病;②月嫂不能独立完 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③月嫂有偷窃或虐待乙方成员等行为;④月嫂工作消极懈怠或 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⑤月嫂主动要求离职;⑥甲方或月嫂未经乙方同意,以第三人代 为提供服务;⑦甲方拒不更换月嫂或者更换3次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⑧空岗3日甲方 未派替换月嫂到岗工作。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 1、月嫂离岗时,乙方应认真检查家庭财物有无损坏和丢失,并与甲方核实。月嫂离 岗后,甲方和月嫂不再承担乙方财物损失责任。 2、服务期满乙方需续用月嫂的应提前10天与甲方续签合同。乙方私自与月嫂续 约,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与月嫂本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不能建立雇用关系,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乙方预定级别的月嫂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提前终止合 约,则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因乙方的原因违约或提前终止合约,则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 退还。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定金、服务费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费用1%向甲方支付逾期 付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或广 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