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2404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
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 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
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
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按照与组团社的合
同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4.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
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个人和
组织。
5.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
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 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
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
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 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 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 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 其他约定。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
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
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
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
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 接待费用;
3. 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 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 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 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 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8. 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
9. 对导游的要求;
10. 其他:。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
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
急情况消失之日起_______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 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
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
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 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 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
3. 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 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
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 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
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 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4.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
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 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
2. 双方的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 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 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