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F—2008—009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供方:
需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质量(%)农作物
种 类
品种
名称
种子
类别
产地
生 产
年 月
计量
单位
数量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单价(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一)对上表所列各批次种子,双方应共同扦封样品,分别保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
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二)其他:
。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的检验、检疫及标签
供方应严格按国家和省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
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执行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一)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
方标准的,由双方约定标准。
(二)供方必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种子标签、《植物检疫证书》。
(三)需方收货后复检,净度、发芽率、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
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 天视
为种子合格。
(四)对种子质量等提出异议要求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鉴定单位,申
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单位)负担。
第三条 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四条 包装要求及包装费负担
。
第五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
。
第六条 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
第七条 交付定金数额、时间及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
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
价。逾期交付种子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
期提取种子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
第八条 本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
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