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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MF—200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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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2008—009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供方: 需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质量(%)农作物 种 类 品种 名称 种子 类别 产地 生 产 年 月 计量 单位 数量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单价(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一)对上表所列各批次种子,双方应共同扦封样品,分别保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 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二)其他: 。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的检验、检疫及标签 供方应严格按国家和省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 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执行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一)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 方标准的,由双方约定标准。 (二)供方必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种子标签、《植物检疫证书》。 (三)需方收货后复检,净度、发芽率、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 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 天视 为种子合格。 (四)对种子质量等提出异议要求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鉴定单位,申 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单位)负担。 第三条 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四条 包装要求及包装费负担 。 第五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 。 第六条 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 第七条 交付定金数额、时间及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 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 价。逾期交付种子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 期提取种子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 第八条 本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 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