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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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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4-2707 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 广州市旅游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甲方(团体或个人): 合同编号: 乙方(组团旅行社): 签约地点及日期: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起算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 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 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代办本次行程签证费;交通 费;机场税;住宿费;餐费;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领队服务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 项目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和航空保险费;旅途中火车、轮船上餐 费;卫生检疫费;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酒店内 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其他未约定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3、乙方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并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 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应当确保旅游线路报价不属于“不合理的低价”,并在收取旅游费用时出具合 法的发票给甲方。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或召开出团说明会时应当向甲方提供行程表,行程表应列 明:乙方和地接旅行社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人、联 系电话等),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 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境外支付小费惯例和标准,委派的领队姓名及联系 电话,外汇兑换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 规定、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避险措施事项,应急 联系方式,乙方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行程表经 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 盖章确认的,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6、乙方应甲方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签 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协议对购物活动的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长时间、 主要商品信息等和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次数、名称、时间、地点、价格等应作出真实、详 细的说明。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不得与约定的行程冲突。 二、合同的履行 7、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2)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兑现行程的旅游产品和服务。(3)有权自主选 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购物及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安排,有权拒绝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购物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 排。(4)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要求乙方协助索赔的权利。(5)旅游行程开始前,除乙方有正当的理 由拒绝外,甲方可以将本合同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6)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 队和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7)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携 带违禁品出入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范。(8)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不得擅自脱团,在出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应协助组团社 办理销签手续。(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现金和贵重物品。(10)在自行安 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 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11)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及有关 部门或者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12)行程中或解决纠纷 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旅游活动,不损 害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过 度维权行为。(13)如实填写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资料,如实告知乙 方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 的。(1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乙方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8、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因未达到约定人 数不能出团,但能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的,可以解除合同。(3)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 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要求甲方配合。(4)有权要求甲方健康、文明旅游,劝阻和制 止甲方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5)出团前应将有关出团注意事项及行程表中须特别 注意的内容明确告知甲方,通过召开出团说明会,将细化的具体操作行程表发给甲方,并 在说明会上说明上述情况。(6)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安排,不得降低服务标准。(7)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应甲方要求不得安排甲方购物和另 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甲方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8)应向合 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9)安排符合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 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中文解说服务;(10)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 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在 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保护和救助措施。(11)妥善保管甲方交其代管 的证件和行李等物品,依法对甲方个人信息保密。(12)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 险,并提示甲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9、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 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 当退还甲方。 10、因未达到成团最低人数不能出团的,乙方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 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合并出团,但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 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转团后如受让旅行社未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的,乙方仍对甲方承担 责任。 11、因未达到成团最低人数不能出团的,乙方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 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必要时可以重新签 订旅游合同。 12、旅游行程开始前,经乙方同意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后甲方可以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代为履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乙方没有正当理由 的不得拒绝转让。 13、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合 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经向甲方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 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分担50%。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 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各 分担50%。 四、合同的解除 14、在行程结束前,甲方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乙方按照本合同28条、29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15、因未达到成团最低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或改签其他线 路出团的,乙方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通知,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退回 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甲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含第30日,下同)收到乙方不能成团 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收到乙方 不能成团通知的,乙方还应当按照本合同21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 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 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因 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通知甲方,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按本合同28条、29条约定 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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