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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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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同编号: 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二〇一九年六月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住房转租以及作居 住功能使用的房屋租赁,可参考使用本合同文本。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 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 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房屋属于委托出租的,应提供产权人的委托 授权文件;房屋属于转租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双方 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和委托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本合同“下划线”部位的填写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作约定 的应在“下划线”部位以划“×”的方式表示。本合同“□”中选择的内 容,以划“√”的方式表示选定,以划“×”的方式表示不作约定,以示删 除。 5.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号、通讯地址以及收付款账 号等信息须真实准确,合同内容须填写清晰、无歧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一 方应于变化后5日内通知对方。因上述信息有误或变化后未通知对方,导致未能 有效接收有关通知文件的,相应后果由失误方自行承担。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 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 承租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及附件。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 证 号: 通讯地址: 收款账户: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电子邮箱: (#委托 #法定)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 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电子邮箱: (出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 证 号: 通讯地址: 付款账户: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电子邮箱: (#委托 #法定)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 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电子邮箱: (承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 房屋坐落: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路(街、巷、里)    号(门牌)    栋    房。 (二)房屋状态。 所在建筑物地上总层数 层,本房屋在第 层;房屋结构: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三)房屋权属。 本房屋的权属证明(需出示原件)为: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所有权证 # 其他    。 证件号为:。 房屋产权所有人(权利人)为: 。 产权所有方式为:#单独所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当前是否设定抵押:#是 #否。 规定的房屋用途为: 。 第2条租赁用途、形式及交易方式 (一)租赁用途。 本房屋出租仅作为居住用途使用。 (二)租赁形式。 #整套出租 #部分出租。出租部位为 ,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出租房屋平面图详见附件一《出租房屋及出租部位平面图》,如为部分出 租,须标注出租部位。 (三)交易方式。 #甲乙双方自行成交 #甲乙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机构名称:,经纪服务合同编号: ,经纪人姓名: ,经纪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 。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 (一)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的租赁期限为 年 个月,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满后,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 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与甲方协商一 致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金。 1.租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月#季度#半年#年#其他 ),小写 元/(#月#季度#半年#年#其他)。 2.租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单独上调房屋租金。 3.租金结算方式为: #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每月的第 日前结清本月租金,甲方应在收款后的 日 内出具相对应金额的票据(包括发票或收据)。 #其他: 。 4.租金支付方式为: 。 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定乙方租金支付方式。 (三)房屋押金。 房屋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押金一般不高于2个月的房屋租 金)。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押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 除,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 施损毁赔偿金等)并按期搬出时,甲方应同时将押金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按 合同约定付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将押金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 给乙方;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据实予以补足。 (四)房屋租金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由双方另行约定。 具体为: 。 第四条 房屋交付和返还 (一)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双方经房屋交 验,在附件二《房屋交付确认书》中签字盖章并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 成。房屋交付前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返还。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按照原状和《房屋交付确认书》返还房屋及 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燃气 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搬离且双方签订《房屋 交还确认书》,视为房屋返还完成。 乙方在返还房屋前,应对房屋中属于乙方的物品进行搬离处理。乙方返 还房屋后,乙方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 处理。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一)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房屋租赁相关税 费,以及: #水费 #电费 #燃气费 #电视收视费 #网络费 #电话费 #物业管理费 #停车费 #清洁费 #其他: 等各项费用。 (二)乙方负责支付因使用房屋产生的: #水费 #电费 #燃气费 #电视收视费 #网络费 #电话费 #物业管理费 #停车费 #清洁费 #其他: 等各项费用。 (三)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一方垫 付了应由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应向另一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另一方应返还相 应费用。 (四)乙方损害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或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 支付的费用,或因不当使用房屋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应由乙方 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维护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 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房屋出租部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人,不得安排人员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 的状态: 1.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不得增加外墙荷载,不得超载 使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擅自装修。 2.若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 意,且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3.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