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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广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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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21—0208      合同编号: 广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甲方):    物业服务人(乙方): 物业项目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二0二一年 月 广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邮箱:     ;邮编: ; 地址:                     。 物业服务人(乙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邮箱:     ;邮编: ; 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甲方 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 ,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全体业 主、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应义务。 第一章 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 物业项目名称 :       ; 物业项目类型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 物业项目坐落位置 :             ;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 :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 积(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           。   (《物业项目规划平面 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 图)》《物业项目构成》《物业项目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附后 (详见附件1~3)。 第二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 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形成 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 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 题,甲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 ,由甲方或者        承担。 第三条 对物业服务区域 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场查验前 ,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 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 ,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 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排水管网平面图、买卖合同复印件 ,共用设施设备的安 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 (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 ,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 具体时限。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后 ,及时向乙方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甲方与乙方应当对交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签署书面物业交接记录。物业交接记录 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物业 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 ,甲方与乙方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在承接最后一 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五条 甲方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 ,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承接查验资 料。承接查验资料应当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 录、交接记录等。 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 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 第六条  甲方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本市规定的验收标准 ,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 保修范围,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专有部分的保修责任。 因甲方工程质量等引起 的纠纷,甲方应当及时解决 ,并向相关业主解释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解释工作。甲方委托 乙方提供保修服务的 ,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条 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 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改变其 用途。本合同终止时 ,乙方应当及时交还物业服务企业用房。 第三章 物业服务的内容与质量 第八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一)物业综合性管理服务 ; (二)房屋天面、外墙等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三)电梯、消防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 (四)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四害消杀防疫、排水和排污管道的疏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 ;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 (六)公共秩序维护和安防、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 (七)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和车位经营的协助管理 ; (八)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 ; (九)装饰装修的协助管理和服务 ; (十)物业账目等档案资料管理。 (十一)制定火灾、台风、暴雨、重大卫生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处置或协助 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 例》等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应责任。建立本物业服务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日常管理制度 ,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 识宣传,指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分类投放 ;监督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对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所 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有害垃圾、厨余垃 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 帐,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实行小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 ,乙方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 同,并对生活垃圾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约定 ,督促保洁员协助业主、物 业使用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条  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 ,甲方应当将施工单位移交的《建筑玻璃幕墙使 用维护说明书》提供给乙方。乙方应按照《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 1. 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 ,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 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 训 ; 2. 制定玻璃幕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围蔽 ,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 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 施 ; 3. 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 ,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 ,不得添加影响玻璃 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 ,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 ; 4. 按照《广州市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定期对玻璃幕墙进行检 查 ; 5. 出现《广州市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出情形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关建筑工 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 6.                    。 若乙方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 ,应书面提醒甲方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以保障幕墙 安全。甲、乙双方也可另行签订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管理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参照市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规 范(市地方标准),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详见附件4)。 【说明】本条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广州市地方标准《物业服 务第2部分:住宅小区》(DB4401/T100. 2—2020) )已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根据标准不同可分 为一、二、三级服务 ,下一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也将制定非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规范和物 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 人,但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 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和养护。乙方不得将本物业服务 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  全体业主、部分业主或单个业主可以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事项 ,服务内 容、标准、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委托人与乙方另行商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的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乙方应当按照本物业服 务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标准 ,参考市物业管 理行业协会发布的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实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的 有效联动,实现质价相符。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支付。乙方包干使用 ,并享有盈余或者承担亏 损。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垃圾分类的相关费用 ;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的相关费用 ;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3.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上述范围使用物业服务费用 ,并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酬金制。 1.乙方按专有部分面积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资金 ,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 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由业主享有结余或者承担不足。具体预 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2.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乙方酬 金   (每月/每季/其 他)按照    %或    元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3.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由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所有 ,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 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垃圾分类的相关费用 ;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的相关费用 ;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物业服务支出应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 ,由交纳 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所有 ,可用于抵扣业主所需支付的物业服务资 金或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年度结算不足部分 ,由全体业主承担 ,按  方式处理。因不可 预计的突发原因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 ,需要实施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以外项目 的,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约定执行或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专有部分面积 ,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 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 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 ,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 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 ,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 费的收支情况 。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 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 况提出异议的 ,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 对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且不得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属于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但分期开发的 ,如各期物业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同 ,可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由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车位属于甲方或自有产权业主所有的 ,由甲方或自有产权业主按照住宅   元/月·个、 商业    元/月·个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 乙方经营管理的 ,乙方按照住宅   元/月·个、商业    元/月·个的标准,   (每月/每季/其他)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收入中扣除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的物业服务 收费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十九条  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 ,乙方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收费方式和标准如 下: 1.                                 ; 2.                   ; 3.                   ; 4.                    ; 5.                    。 第二十条  依法变更物业用途的 ,根据变更后的物业用途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住宅小区内教 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不高于本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教育配套设 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医疗卫生配套设施 ,是指符 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 (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 ,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 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 ,按照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实际费用。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乙方不 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 :乙方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 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喜庆、宣 传、文体、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 费用。业主、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 ,乙方应当及时答复或协助供水单位、供电单 位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 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费用 ,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乙 方不得与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 ,或者以其他方式 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乙方不得以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与乙方相关的原因为由 ,擅 自中断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自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起 ,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无正 当理由不接收物业的 ,业主应当自建设单位通知其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次月起 ,按照 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空置的也应支付物业服务费。本物业 服务区域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 服务设施、福利设施等 ,由使用单位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物业服务 费     (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物业使用人、配 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 )前交纳物业服务费 ,具体采用        (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的 ,业主、物 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托收协议并根据托收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 资料。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 ,每逾 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作出减免承诺或者约定。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 费,由甲方承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同类型物 业的收费标准全额交纳 :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 ; (二)已出售但因甲方原因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 ; (三)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车位、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或者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做 车位的,甲方或受委托代为经营管理的乙方应当予以出租 ,并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 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后 ,将车位 出租给其他人的 ,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车位属于甲方所有的 ,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 入)归甲方所有,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按 照住宅      元/月·个、商业      元/月·个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车位租金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 经营管理的,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向乙方支付车位租金。乙方按照住宅      元/月·个、商 业      元/月·个的标准,        (每月/每季/其他)从车位租金中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酬 金,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车位的经营管理协议。 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 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由乙方代表全体 业主经营管理 ,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住宅      元/月·个、商业      元/月·个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租金。乙方按照住宅      元/月·个、商业      元/月·个的标 准,        (每月/每季/其他)从车位租金中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 车位租金    (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在      (每次 缴费的具体时间 )前交纳车位租金 ,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具体 采用    (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 自有产权车位不需交纳车位租金。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 的,甲方或受委托代为经营管理的乙方不得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车位租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或者受委托进行管理的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 (临时停车除外 )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 服务协议,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需 要进行车辆保管服务的 ,车位使用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 ,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明确 双方利义务。乙方应当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每 次停车服务结束时 ,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代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会所归    (甲方/全体业主/其他)所有。委托乙方 经营管理的,乙方    (每月/每季/其他)按照会所经营收入的   %或    元提取经营 管理费用。乙方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向使用人收取费用 ,并依法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 ,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本物业服务区 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本物业服务 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委托乙方经营 ,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利用 长期停放车辆 ,利用 临时停放车辆 ; 2.利用 长期开展经营 ,利用 临时开展经营 ; 3.利用 刊登广告; 4.利用                         ; 5.利用                         。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 ,合理安排经营项目、经营方式 ,确定、公示收 费标准,不得不合理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出租费用标准 ,并依法接受业主监督。经专有部分面 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 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 ,可以另行与乙方签 订相关的经营管理协议。 第三十条 委托乙方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 ,乙方应当开立一个专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 ,与 乙方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账户名称是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名称 ),帐号是       。乙方应当将全部业主共有资金存入该账户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相关规定和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设置会计账户 ,进行会计核算 ,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 计资料。 乙方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 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 ,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 面答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的收支 情况进行审计 ,乙方应当依法配合。 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 ,乙方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将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不得 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  乙方利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 行经营的所得收入 ,在扣除乙方合理成本之后 ,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用于物业管理的下列 支出: 1.补充维修资金 ; 2.由乙方承担之外的其他服务于业主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中修、大修和依法新建、更新、更换、改造费用以及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3.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 ,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 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 4.乙方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 5.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 ; 6.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支出。 乙方   (每月/每季/其他)按照公共收入的    %或   元提取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应当根据客观实际合理确定 ,提取的 费用可随着经营状况相应变动 ,并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加以明确。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 ,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乙方可 以制定共有资金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 ,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共有资金。 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改了相关表述。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 1.在楼宇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电话 ; 2. 在收费地点张贴企业营业执照、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和方式; 3. 在电梯内张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 4. 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防、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 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应急处置联系电话等 ; 5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 况; 6.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 ,在显著位置张贴应当向业主公布的其他 信息。 乙方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处理投诉 ,改进物业服 务。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支持、配合党组织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活动 ,应当支持、配合 各级各部门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的宣传、培训、调研、矛盾调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 等相关工作,应当支持、配合消防灭火、医疗抢救、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创文创卫、出租 屋管理等等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甲、乙方应当支持建立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 决策电子投票数据库 ,并按照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的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火灾、水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等安全事故以及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 ,属于乙方责任的 ,乙方应当及时维修、养 护、抢险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 ;属于业主责任的 ,乙方应当督促、组织业主及时维 修、养护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 ;属于政府或专营服务单位责任的 ,乙方在采取应急 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营服务单位报告 ,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确需临时 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乙方的同意 ,接受乙方现场检查 ;乙方确 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 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乙方应当尽可能减少影响 ,临时占 用、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临迁的共用设施设备 ,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维护养护、修缮治 理,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 挂物等承担管理责任 ,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避免危害他人安 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 乙方应当采取排查隐患、整治危险、设立警示标志、设置围蔽设施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 施,做好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的专有部分 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依法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 ,对有关物 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 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但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开展相 关工作时,可要求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给予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临时管理规 约等,实施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方可采取劝阻、制 止、     等措施制止。无效的 ,乙方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乙 方发现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租赁房屋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应当提醒房屋租赁当事人 依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渗水 ,房屋保修期限未届满的 ,甲方应当及时维 修。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渗水影响相邻房屋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乙方应当为业主处理渗水纠纷提供协助。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 ,由乙方维修,所需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因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渗水的 ,乙方应当及时维修 ,所需费用在维修 资金或者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 设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维修和更新、改造 ;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 项财产保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发生 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 ,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物业维修资 金。 第四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 ,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 : (一)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由全体业主按照 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 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 (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 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 (四)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 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 (五)上述(一)至(四)款情况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 ,差额部分由该 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 ,涉及甲方尚未售出的物业的 ,甲方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四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应当通过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资金列支 ,或者由相关业主按规定另行筹集、通过其它合法渠 道落实,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的范围和标 准》详见附件5。 第八章 合同期限和到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不能如期接管本物业服务区域 ,则乙方自接管后开始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义务。本合同期 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 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本物 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与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的 ,可以解除本合同。决定解聘的 ,应当提前六十日 书面通知乙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 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 ,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乙方继续提供 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 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十五条  乙方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 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不定期合同的 ;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 乙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单位和人 员,双方解除合同前 乙方不得停止服务,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 本合同期限届满 ,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的 ,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 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业主、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服务区 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甲方或者其指定的 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未在约定期限或 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的 ,应当按照 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得拒绝退出、移交 ,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 ,请求业主、物业使用 人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请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合 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与乙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 ,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 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