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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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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SF-2020-0102 合同编号: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2020年9月 目 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预告登记和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 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 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 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 应当协商确定。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 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充分了解,可登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 站(http://ghzyj.gz.gov.cn)查询规划公示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 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公示图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等有 关证书、证明文件。 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 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专用账户上。 8.房屋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可登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 ghzyj.gz.gov.cn)进行查询。 9.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本合同暨网上签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 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出卖人拒 绝提供已生效合同给买受人的,可拨打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 11.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 。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 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 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 以上(含2.20M ) 的永久 性建筑。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 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 等其他公共建筑。 6.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上的行为。 7.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8.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 售方式。 9.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 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 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 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 □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 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 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 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层 号,房屋地址: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 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 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 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出卖人已依法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 3.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4.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5. ; 6.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 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按照%(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 【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 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4.按照 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 【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1)第一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2)第二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第三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币种)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 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需提供的证件资 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 卖人承担责任。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证件资料,出卖 人提供的资料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由出卖人承担责 任。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 4.其他方式: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贷款方 式付款的,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划入 其他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控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七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买受人 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 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 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 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 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及附件三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 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九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 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邮件通信:商品住宅交付时通邮到户。 4.燃气:商品住宅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 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 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 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 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 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 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垃圾站: 年 月 日达到 ; 9.再生资源回收站: 年 月 日达到 ; 10.公厕: 年 月 日达到 ; 11.肉菜市场: 年 月 日达到 ; 12.变电站: 年 月 日达到 ; 13.公共交通站场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14. ; 15.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医疗卫生机构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6.幼儿园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7.学校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8.垃圾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9.再生资源回收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10.公厕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11.肉菜市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12.变电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13.公共交通站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14.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该商品房项目【开行】【不开行】楼巴。开行楼巴的,设置方案见附件五。 学校和幼儿园的开办事宜、招生范围和条件、招生政策等,以所在区教育局公布为准。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 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 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和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和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 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 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 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方同意接收的,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 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 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条约定的 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 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 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 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 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 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 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 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 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 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 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 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 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 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对面积差异造成的房款补差签署 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本条款第1点及第2点进行面积补差结算。 4.根据第五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 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 下: 。 5.双方自行约定: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出卖人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 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订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3.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 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产权人的同 意。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 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 同。 (二)买受人不接受规划变更事项的,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 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 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金。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可能影响买 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 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不接受设计变更事项的,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设计变 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 日起15日内退还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