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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GF—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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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6—0203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 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 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二)[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 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 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2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 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 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 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 17 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 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 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 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 / 测试 / 检测 / 监测、 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GF-2015-0210 )。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 八、词语定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合同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4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6 严禁贿赂 1.7 保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2 发包人义务 2.3 发包人代表第 3 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2 勘察人义务 3.3 勘察人代表第 4 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2 成果提交日期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5 恶劣气候条件第 5 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2 成果份数 5.3 成果交付 5.4 成果验收 第 6 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6.2 竣工验收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2 定金或预付款 7.3 进度款支付 7.4 合同价款结算第 8 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第 9 条 知识产权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第 11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第 12 条 合同解除 第 13 条 责任与保险第 14 条 违约 14.1发包人违约 14.2 勘察人违约第 15 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15.2 勘察人索赔第 16 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16.2 调解 16.3 仲裁或诉讼第 17 条 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4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7 保 密 第 2 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3 发包人代表第 3 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3 勘察人代表第 4 条 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第 5 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5.4 成果验收 第 6 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2 定金或预付款 7.3 进度款支付 7.4 合同价款结算第 8 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第 9 条 知识产权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第 13 条 责任与保险第 14 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2 勘察人违约第 15 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15.2 勘察人索赔第 16 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第 17 条 补充条款 附件 A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附件 B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C 进度计划 附件 D 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勘察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勘察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特征: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 2.技术要求: 3.工作量: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成果提交日期: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 合同价款金额 :人民币 (大写) (¥ 元) 2. 合同价款形式 :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 1)合同协议书; (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3)通用合同条款; (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 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签 订 。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勘察人执 份。 发包人:(印章) 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 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 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 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 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 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 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 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 工作天数。 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 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 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 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 其他场所。 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 ,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 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 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 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3)通用合同条款; (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 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 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 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 ,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 人。 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 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 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 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 2 条 发包人 2.1发包人权利 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 和数据等。 2.2发包人义务 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 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 可等。 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 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 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 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 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 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 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 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 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 第 3 条 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 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 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 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 识产权。 3.2勘察人义务 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 量负责。 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 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 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 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 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 4 条 工期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 督、检查。 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 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 补偿费用: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 4.3.1 款情形发生后 7 天内,应就延 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 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 行。 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 承担违约责任: (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 4.3.2 款处理。 第 5 条 成果资料 5.1成果质量 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