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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GF—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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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3—0213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 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日 开 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日 竣 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 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 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 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分包工程施 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 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 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 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 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 年修订印发 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 [1999]313 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 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 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 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 ,为完成分包工程 ,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 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 ,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 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 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 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 ,所应承担的 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 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 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 5)本合同专用条款; ( 6)本合同通用条款; (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 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 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 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 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 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 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 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 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 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 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 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 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 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 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 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 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 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 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 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 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 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 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 48 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 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7 天内不予 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 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 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 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 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 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 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 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 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 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 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 行设计图纸交底。 (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 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 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 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 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 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 人。 (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 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 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 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 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 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 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 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 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 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 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 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 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 11.1 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 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 支 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 12.2 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 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 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 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 ,并承担相关连带责 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 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 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 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 6)不可抗力的原因; (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 14.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 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 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 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 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 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