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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会招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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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5-073合同编号: 天津市展览会招商合同 主办方(甲方): 参展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促 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 展览会的有关事宜,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展位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 展位,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附件1)租赁给乙方,用于乙 方产品(服务)展示、推销。乙方展示、推销产品(服务)以其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所有展位均由(□甲方 □乙方)负责 (设计、搭建)。 甲方应在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等相关资料。 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双方协商按下述方式履行(可多选): 2.1 展位租金: 按面积 元/平方米,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按个数 元/个,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2 其他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为: 元。其中包括: 2.3 支付时间: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元,余款在 月 日前一次性 付清。 2.4 支付方式: 乙方以 □现金 □支票 □汇款 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展位的使用和维护 4.1 甲方拥有展位的租赁权。 4.2 在展览服务期间,乙方享有展位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展览设施及设备上 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或迁移安放地点。甲方有权检查展览设施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 供一切方便。 4.3 乙方如有特别需要,如加减设施、更改设施位置等,均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若 更改设施导致甲方费用增加,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 定。 4.4 乙方有权对其展位自行布置,但所有展品及装饰品的布置,均不得超出划定的展 位界限,包括展位地面基线及垂直空间的范围;展览期结束后,乙方应当对自行装饰部分恢 复原状,对甲方设施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 展览服务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导致展位设施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或更换的相 应费用。 第五条 展位管理 5.1 展览展示规范: 5.1.1 乙方租用甲方的展位用于展览展示 产品(服务),展示品牌及系列产品(服 务)包括: 5.1.2 乙方租用甲方提供的展位,只限于以上用途且须自己使用,不得转租、转让、许 可他方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5.1.3 乙方所展示产品(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的质量标准。 5.1.4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所展示产品(服务)信息必须与乙方产 品(服务)相关,并且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准确、有效,严禁误导、欺诈,侵害客户权 益。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视同乙方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5.2 现场管理: 5.2.1 乙方参展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在乙方参展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情况 下,甲方有权按照约定对参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5.2.2 乙方参展人员应爱护展览会场地的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 展览资格的取得 6.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保证参展产 品(服务)与展览会主题相一致的条件下,均可向甲方申请租赁展位。在签订本合同时,乙 方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生产或经营许可 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经营 代理证书、有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