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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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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9-005 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 典 当 行: 当 户: 签订地点: 履行地点: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 典当行(以下简称“甲方”): 当 户(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 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当金担保。为明确当票以外的其他事 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 法》,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绝当后处 分质押机动车的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 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 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当金及借款期限 当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金额: 整。 典当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费用:月利率‰,月综合费率: ‰,合计: ‰。 第五条 乙方支付费用: 1、乙方按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 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当期在5日内,利息和综合费 率按5日计算。 2、乙方如需续当,应于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综 合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当金本金、利 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第六条:当金给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办理机动车质押手续后的当日,将当金、当票(客 户联)及本合同(一份)一并交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质押的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 甲方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所质押的机动车不存在本合同以外 的其他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任何形式的所 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质押物进行质押,并与借款人 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交付甲方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