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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民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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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民供用电合同 用电人: 合同编号: 供电人: 签订地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 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 电。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220伏 □380伏电源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单相智能电能表 □三相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是用 电人电费结算的依据。 2. 供电人应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 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3、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人提出校验申请,在用电 人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人应在7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电人。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 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还应 按规定退补电费。 用电人如不愿向供电人申请电能表检验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 机构申请校验,供电人应予以配合。校验申请方应先行垫付校验费用。检验结论为合格 的,校验费用由校验申请方承担,如不合格,由供电人承担校验费用并换装用电计量装 置,但能证明因用电人使用、保管不当除外。 4.以下情形计量失准时,供电人、用电人按下列方式确定差额电量并退、补电费,但差 额电量未确定前,用电人应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1)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 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的平均值,确 定计费电量差额。 五、电价 供电人按规定收取电费和随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附加费用,不得违规收费。执行政府电 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人可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并按电价政策规 定调整。 1.居民生活电价 2.居民生活分时电价 六、抄表和结算 1.供电人安排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实际抄表例日以抄表通知所载明的日期为 准。 2.供电人按照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