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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GF—2014—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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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4—240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 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包价 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 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 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 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赴台旅游服务 ,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 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 费用包括: (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 3)住宿费; ( 4)餐费(不含酒水费); (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 8)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 (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 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 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 4)台湾地区小费; (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 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 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 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 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 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赴台 游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 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 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 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 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 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 行为。 11.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 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 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 行为。 1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 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4.必要的费用,指赴台游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 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注费用、 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5.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 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 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 24 小时以一日计); (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 息); (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 等相关服务设施); (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 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 7)自由活动的时间; (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 ,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 “准 × 星级”、“豪华”、“仅供参 考”、“以 ×× 为准”、“与 ×× 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 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赴台游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 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降低服务标准,要求地接 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 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 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赴台游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 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 (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 法》、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 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 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转团;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 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 物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 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 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 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证,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 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 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擅自脱团;不滞留不归; 6.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 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 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 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不采取拒绝上、 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 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 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 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 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 延 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 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 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 由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 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 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 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海峡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