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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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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当事人规范订立、履行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 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多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行 为。   第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 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前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 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  经营者应在官网或者店内显著位置公示或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章程和预付资金风 险提示书,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经营者应履行该提示和告知义务,确 保消费者知晓并认可预付式消费服务章程和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内容,了解预付资金风险。 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标明租赁期限。 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特许经营期限、经营项 目、特许人联系方式以及是否可以在其他特许经营店适用等事项。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办卡或充值时根据消费者要求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并 于消费者实际消费时开具小票。 第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的名称、负责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备案编号; (二)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及其购买、充值、余额查询、使用、退卡方 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预收资金管理方式; (六)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不能含有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 (二)记名预付卡丢失、损毁后不补办; (三)预付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经营者所有; (四)其他排除或限制持卡人主要权利、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第八条 经营者不能作出语义含糊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 方式,对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展示的,其提供的 服务应当与其展示事实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与之达成预付费服务交易的,该展 示内容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 益。   第九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前款所述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 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 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 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 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 务单据,不得拒绝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经营者应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时间自 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由消费 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单用途卡损毁消费者要求换卡 的,经营者应提供换卡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 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和经营活动没有直接 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