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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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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0-052 天津市户外广告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简称甲方): 广 告 发 布 单 位 名 称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广告发布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以的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1、展示牌 2、电子显示装置 3、灯箱 4、霓虹灯 5、交通工具 6、水上漂浮物 7、升空器具 8、充气物 9、模型 10、旗帜 11、条幅 12、其他: (1) 广告发布内容: (2) 广告设计时限: (3) 广告制作时限: (4) 广告发布时间和期限: (5) 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6) 广告发布数量及规格: (7) 其他约定: 第二条 广告费用、支付期限和方式 (一)本合同广告费用为:设计费用(人民币,下同)元,制作费用 元,发布 费用 元,合计 元,大写: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广告费用的 %即 元,作为定金,待最后一次支付剩余款项时抵作价款。剩余款项分 次付清。 第一次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第二次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次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补充约定: (三)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1、支票 2、转账 3、现金 其他: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 应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广告,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2、甲方为广告主代理机构的,除提供广告主的上述资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代理 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 3、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样件,并承诺样件内容真实 合法。 5、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广告发布订单或暂缓发布广告的,应在广告发布日 的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应按广告发布费用的 %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广告样件所涉及的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许可证明。广 告内容中有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7、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广告费用。 8、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 发布,如延迟发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本单位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户外广告媒介的设置使用权和广告发布 资格,本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广告发布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3、乙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