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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GF—200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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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6—2503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 公用设施的占用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第十章 供热价格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规范 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 障社会公 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 地方法规名称 ),由 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 (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 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 该人民 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 (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 籍: 。 10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遵守中国的法律; ( 2)公开、公平、公正; (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 [ 供热 ] 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 [ 供热系统 ] 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 [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 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08 [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 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9 [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 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1 [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 量表等设施。 212 [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 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3 [ 履约保函 ] 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 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0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 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 示。 302 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03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 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 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 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共 元 , 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 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 金额 元、 移交履约担保金额 元。(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 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401 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1.描述 2.附图 (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 402 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 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03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 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 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 方。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501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601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 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 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 (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施 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 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 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 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 ,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收取合理费 用。 702 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 本章 703 条规定的补偿。 703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 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 用。 8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 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 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 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01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 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 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 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 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 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 低。 905 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 供热价格 1001 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 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1101 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 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 甲方 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 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 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 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 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 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 ,监测管道供热工况 ,保持工况稳定 ,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 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 劝 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 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110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 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 15 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 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 全事故的发生。 11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 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 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 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 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 24 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 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 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 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01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 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 180 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 的;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 执行的; ( 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 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 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的; (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 天内,仍未补救的; ( 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 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 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301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 1 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 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 180 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02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 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