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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 GF—199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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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502 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供气人: 用气人: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经供气人 与用气人双方协商 ,签订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 在地的地址、燃气 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 / 年(吨 / 年); 立方米 / 月(吨 / 月); 立方米 / 日(吨 / 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 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 供气人所供燃气质应当执行 “天燃气 - Sy75 14”;“人工煤气 - GB1361 2”;“液化气 - GB11174”标准。 2. 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 ,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 3. 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 气价格:天 燃气 元 / 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 /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 / 吨(元 / 立方米)收 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 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 燃气计量表 ; IC 卡燃气计量 ;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 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 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 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方式交费;供 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 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 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 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