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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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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6-074 合同编号: 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 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 息。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督促乙方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需建立销售台账)。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 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当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 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本款适用于食用农产品 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款,可在第六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有关 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责抽查检测和管理。 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甲 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 乙方承担。甲方未进行检测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进 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乙方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不接受甲 方对其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甲方 有权禁止乙方入场销售。 (六)甲方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乙方使用。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 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提供方式由 双方约定。(本项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项,可在第六 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七)甲方有权禁止并处置乙方销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食用农产品。 (八)发现乙方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 极消除隐患。 (九)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销售 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 (十)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 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交纳合同保证金 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 动。乙方在该市场销售,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 设施。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掺 假、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