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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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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5-065 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 (专用条款)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 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务登记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须进行业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 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 代理人有效证件原件。 2、甲方(单位):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等。单位有效 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 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若办理业务入网需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 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保证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 资料进行查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 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 用。 (四)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 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消费或资信不明等情况,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 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单位有效证件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担保 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甲方未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可持有效证件原件办 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或交纳预付费。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根据向政府主管部门告知的资费标准公告标价、交费期限信息,向甲方收取 相关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若调整资费,应以短信、电话、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在 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 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如因资费调整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预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由于计 费话单延迟等原因造成甲方产生的欠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 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四)甲方按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 额地向乙方交纳电信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 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 方,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 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 电信服务。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 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 布。 (六)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预交相应费用,以保证正常使 用,当甲方出现欠费后,乙方有权取消其国际漫游功能或暂停服务。 (七)甲方是采用银行代缴费用结算的单位客户,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开户银行、银行账 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详细或账户余额不足导 致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拒绝、暂停直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 (八)因甲方申请或甲方违约等原因造成通信业务服务暂停的,甲方应支付暂停期间的 相关费用。 (九)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 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 方有权暂停甲方通信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有偿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 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务电话、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 项服务。 3、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火警119、 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 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5、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 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 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 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以上方式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