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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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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 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 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的基础上,甲方基于对乙方电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自愿申请成为乙方客户,并达成协 议如下: 第一条:特别约定 1.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 支持甲方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 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各类电信终端的维保根据商品“三包”政策进行。 1.2本协议外以通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 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业务登记单、须知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对于涉及甲方权益的事项,乙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甲方,如事关众多用户,乙方可以采用广播、电视、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二条: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2.1乙方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业务范围内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接受乙方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 及与其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提供的电信服务。 2.2 乙方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方 案、交费时限等内容。 2.3 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咨询、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按《电信服务 规范》要求的时限处理。 2.4甲方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具 体业务内容及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负责告知甲方,乙方予以协助。 第三条:入网要求及登记 3.1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须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要求 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3.1.1个人用户:甲方应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 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的,受托人应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及甲方的授 权委托书,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受托人代办入网登记手续时由受托人签 名。个人证件办理的业务,限个人或家庭使用。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 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办 理入网手续。 3.1.2单位用户: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单位的有效证件、提供使用人或责任人真实 身份信息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单位的授权书。经办人代办入网登记手续 时由经办人签名。 3.2由受托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 3.3如甲方入网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条:资费方案选择 4.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选择乙方提供的资费方案,乙方应承诺提供的资费方案有效 期(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资费方案到期前,乙方应至少提前 天通知甲方使用的资费方案 到期日。 4.2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资费方案有效期内可更换资费方案。 4.3乙方有权在资费方案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在资费方案有效期结束前,乙方 如需修改下一周期资费方案,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且修改后的资费方案应保护甲方 的合法权益,较原资费方案更有利于甲方。 4.4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的资费方案到期后,甲方可以继续使用原资费方 案,如选择乙方的其他资费方案,需书面约定。 第五条:电信服务费用交纳 5.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如需开通 国际业务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预交相应费用。 5.2甲方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机构办理相 应手续;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电信服务时,应自行前往银行终止银行托收或代扣关系。 5.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足额交纳费用。 5.3.1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金额。 5.3.2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每月出账后至当月末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逾期未 交的,自规定的交费期限截止日期后次日起,甲方应按照每日未交款项的 ‰(千分之 )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欠费用的30%。 5.4乙方应提醒甲方及时交费,甲方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 或限制甲方的电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5 因甲方欠费,乙方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电信服务(以下简称“欠费停机”)之日 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外,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 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 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收回号码或账户,并在规定的号码冻结时限后,可以将号 码再次发放给其他客户;有权通过信函、通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 金,并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甲方欠费信息记录。 5.6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 乙方为甲方提供最近5个月的通信费用查询 服务。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对 甲方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计费原始数据,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第六条:客户权益保障及隐私保护 6.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 务。 6.2甲方办理产品体验、优惠活动等存在有效期的,到期后自动终止。未经甲方同 意,乙方不得随意为甲方办理产品体验。 6.3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乙方可以通过 业务受理系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