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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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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0-043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天津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2010年1月 天津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混凝土外加剂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外加剂名称、数量、价款 外加剂 名称 商标 规格 型号 粉/液 单位 (吨) 数量 单价 (元/吨) 金额 (元) 备注 总计 价款总计(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外加剂应符合下列第项技术标准 ( 包括质量要求) 1、国家标准,标准号 。 2、行业标准,标准号 。 3、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号 。 4、双方约定的附加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交货地点及方式:买受人可按下列 方式作为提(交)货方式 1、买受人公司指定地 交货。 2、买受人于出卖人厂内提货。 3、买受人或出卖人委托第三方于出卖人厂内提货送达买受人指定地。 买受人有权收货签字确认的人员: (1)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2)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3)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买受人应提前_________小时以(□书面 □电话)方式向出卖人提出供货需求;并做好 收货准备,交货完毕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异议期限: 1、买受人当场验收产品包装与重量, 如有异议的,应当面提出。 2、对于产品质量的验收,由合同双方当场抽样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准备送检,并由 双方认可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如有异议在买受人收货之日起,三天内提出异议,并将送检 样品送往由双方均认可的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作出检验评价,以此作为产 品质量的验收依据,若买受人在三日之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出卖人所提供的产品为合格 产品。 3、因买受人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塑料编织袋包装,内衬塑料薄膜,包装物不回收。 第八条、运输费用负担:买受人可按下列 方式作为运输费用负担方式。 1、运输、装车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负责卸车及费用。 2、运输、装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