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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承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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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JF–2011-057) (房产承购)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承购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 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承购)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 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购 买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购买房产需求 (一)需求房产区域:天津市 ;户型: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左右;计租面 积 平方米左右;楼层范围: 。 (二)房产用途: □住宅 □商业 □写字楼 □ 。   产别:□私产 □公产 □企业产 □ 。 (三)室内装修情况: 。 (四)房价款(每套单元):人民币 万元至 万元左右。 (五) 。 (六)以上需求最终以甲方和售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内容为准。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 交易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并保证提供的资料 真实、合法: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 。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1.提供与购买房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提供甲方意向购买房产的真实信息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3.对符合甲方基本要求的房产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看房。 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5.协助查验并接收房产、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6.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7.代办贷款手续。 8. 。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 同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售房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日止。 3. 。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六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 甲方应按下列第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1.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 之日起日内。 2.代办贷款服务费(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贷款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 3.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 日起 日内。 4. 。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购买房产的真实需求。 (二)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 (三)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 委托的事项。 (四) 。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 务。 (二)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 (三)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的证书、资料原件。 (五)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产交易信息,赚取房产交易差价。 (六) 。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 乙方造成损失的,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