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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GF—2004—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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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4—2501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 文件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十四章 保险 第十五章 通知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十八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鉴于: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 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 ( 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 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 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 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 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 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 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的 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 水 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 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 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 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 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 务区域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 足上述条件为前提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 (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 2)流行病、瘟疫; (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日、月、季度、年:均 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 (注:适用于新建项目 )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 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 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 (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 ,则应视支付日为 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法 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 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 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 (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 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 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最终完工证 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 《工程进 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融资交 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 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 相 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 (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 ,则应规定 “贷款文件应取得甲 方 同意”) (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进度日期:指附件 《工程进 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 年 月 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 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 面 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 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前期工作:指第 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 准的测 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 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 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 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 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 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 ,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 收取费用。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 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 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 2)融资交割完成; (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批准; ②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按附件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 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 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 函项下 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 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 强制执行力; (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 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 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 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 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出现 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 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 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 延长特许经营期: ( 1)不可抗力事件; (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 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 加 元 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 ,规模为 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 国 省 市 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 《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 (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 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 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 为 万 元人民币,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 (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 项目) (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 (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 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 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 物; ②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 建项目)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 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 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 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 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 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 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 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附件 《设 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 完成供水工程的初 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 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 供水工 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 计之后的 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 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 供水工 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 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 《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 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 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 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 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 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 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甲方在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 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 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 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 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 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 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 ;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 ;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 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 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 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 应妨碍建设;并且 (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 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 2)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 3)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 4)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 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 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 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 工作日 后)。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 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 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 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 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 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 情况 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 2)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 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 工作日内,乙方必 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 工作日 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 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 行。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 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 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 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 通 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 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 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 方满 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 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 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 进行最 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 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 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 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 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 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 果视 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 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乙方 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 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 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 ;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 ,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 设计和 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 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 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 档): (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 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 则乙方必须按 元人民币 / 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 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 2)未在生效日期后 日内开始建设; (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恢复建设; (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 日; (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 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 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 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 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 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 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 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 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 ,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 额: ( 1)最终完工日后的 个月届满之时; ( 2)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 个月期限内保持有 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 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