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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轮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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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6-078 合同编号: 天津市邮轮旅游合同 天津市旅游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参加邮轮旅游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旅游 者应选择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相应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具 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行社除了应具有上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资格外,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经营资格。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应使用中文文 本。旅游者在交纳旅游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三、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邮轮上的活动项目。旅游 者应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的岸上旅游产品及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须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五、旅游者与旅行社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 六、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行程与标准”和“旅游行程单”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 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 “仅供参考”、“与××同 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 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制交易行为。 八、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 项,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 划“√”;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条款中有空格处的,供双方自行约 定并填写完整,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格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九、旅行社制定补充条款等双方自行约定内容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 充、细化的,自行约定内容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 交易。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6年12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 使用。 十一、改动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并以制定机关名义及文本编号印制、使用,市场监管 部门将依法处理。 十二、投诉机构: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地址: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A座7层 电话:88908890 天津市邮轮旅游合同 (JF-2016-078)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天 津市旅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邮轮产品名称: 。 团号: 。 组团方式:(二选一)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及经营许可证编号) 。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 邮轮途中停靠港口: 。 岸上游览地点: 。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行程与标准(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邮轮上舱位类型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 邮轮上用餐次数: ,标准: 。 岸上景点名称和游览时间: 。 岸上往返交通: ,标准: 。 岸上游览交通: ,标准: 。 岸上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 岸上住宿安排(名称)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 岸上用餐次数: ,标准: 。 岸上地接社名称: ,地址: 。 岸上地接社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邮轮旅游意外保险。经乙方推荐,甲方已经阅 读并明确知晓上述保险的保险条款及其保单内容。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 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 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邮轮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费人民币: 元/人。 相关投保信息和约定以保单及其保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邮轮船票费(含邮轮上指定的舱位、餐饮、游览娱乐项目和设施 等);□船上服务费(小费);□港务费;□签证费;□签注费;□乙方统一安排岸上游览 景区景点的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其他费用 。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 元,大写: 元。 旅游费用交纳期限: 。 旅游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邮轮及岸上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 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 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2.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 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 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 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3.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 络人的联系方式等,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或由非 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 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甲方应当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及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觉参加并完成海 上紧急救生演习,对有关部门、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法规规定及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禁止带 上船的违禁品。甲方应遵守邮轮禁烟规定,除指定的吸烟区域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6.在邮轮旅游过程中,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 7.在邮轮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按照邮轮方《每日须知》和活动安 排,自行选择邮轮上的用餐、游览、娱乐项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 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8.甲方参加邮轮旅游以及岸上游览必须遵守集合出发和返回邮轮时间,按时到达集合 地点。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约定解决,不得损害乙方和 其他旅游者及邮轮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 者脱团,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 出游的,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邮轮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 时通知乙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邮轮船票或凭证、邮轮旅游产品说明、登船相关文件、已订购服务清 单,应由甲方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乙方应在出团前,以说明会等形式如实告知邮轮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醒甲方遵守 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 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禁忌。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 5.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布信息,告知具体解决方 案。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务费、燃油价格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 实结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七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 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二选一) □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