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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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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HF----2021----2701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一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 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所涉定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 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 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 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平台:指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 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软件、移动端应用等。 账户:指平台内经营者完成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平台,使用平台经 营者平台服务的登陆账户。 交易规则:指平台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或在平台公示的,与平台内 经营者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手册、网站公告等。 关联公司/机构:指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制其或与其处于共 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 3.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 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 4.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但补 充的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 5.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白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 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做约定 时,应当在“□”划×,以示删除。 6.平台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 可能造成影响的或限制、免除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内经营者的 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7.本示范文本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合同编号: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及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平台使用 □技术服务 □其他 第二条 资质审查 (一)资质 1.甲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 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乙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 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二)证明文件 1.甲方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 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甲方应确保所披露的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若上述信息发生任 何变更或更新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2.乙方须提交依据法律规定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文件或证明并加盖乙方公章,包括但不 限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开户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质检报告、报关 单、检验检疫证书、产品来源地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等。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 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乙方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 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 3.若乙方为自然人或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 者,应提交自我声明、姓名、实际经营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 息。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 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乙方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 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经 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对自我声明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予以更 新。 5.任何一方提供虚假、失效文件或提供变更文件不及时,则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经营业务 乙方在甲方平台经营业务为 。 第五条 平台服务费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平台使用费:□ 元/月 □ 元/季 □ 元/年 □佣金:□元/月 □元/季 □元/年 □交易额的 % □技术服务费:□元/月 □元/季 □元/年 □交易额的 % □其他费用:□元/月 □元/季 □元/年 □交易额的 % 乙方应于每个周期的第 个月第 日前向甲方支付 □本期 □上期 □下期的费用 总计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按照下述约定对乙方在甲方平台完成交易的款项进行结算: 1.甲方在每 个自然日对已完成订单相应款项自动生成结算单,甲方在获得满足结算条 件及乙方结算请求指令时,扣除佣金或/及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后将款项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 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 2.其他: (二)若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变更账户 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可引入与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款项结算等服务,乙方 应按要求与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署可能存在的相关协议,办理开通手续。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一)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缴纳相应金额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 义务的保证,用于支付因乙方违约造成消费者的赔付或损害赔偿。甲方应当保证此保证金安 全且不可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元,大写 元。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甲方 需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利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使用乙方的保证金赔付消费者,但须以书面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平台内通知等)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赔付原 因及赔付的金额: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致消费者受损的。 2.乙方未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平台相关规则规定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的。 3.乙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存在解散、破产、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 4.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乙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乙方拒 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5.其他: 。 (四)如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消费者的损失,乙方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 付;如甲方就前述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向消费者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 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在甲方使用保证金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应当在收到甲方补交保证金的通知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六)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且甲、乙双方不继续合作的,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 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 请,甲方应在扣除依据合同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在 日内退还乙方;若甲、 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则本合同保证金自动结转至下一合作周期。 第八条 信息发布 (一)乙方保证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在必要时及时更 新以保证该信息在任何时候均准确完整。 (二)乙方保证发布的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真实且合法。 (三)乙方保证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乙方保证对发布信息的商品、服务类产品拥有处分权,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 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甲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 监控制度,发现乙方及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 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向有关部门 报告的情形的,甲方应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甲方不得变更乙方发布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甲方应对乙方在甲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鉴 定。乙方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三)如果乙方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或无法向甲方提供相关商品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 明文件,甲方有权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乙方必须配合限期整改及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 指定商品的第三方检测,并完全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交易事项审查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审查: (一)第三方通知甲方,认为乙方交易行为或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二)第三方向甲方告知乙方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三)甲方发现乙方交易行为或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商品配送 (一)乙方承诺在订单成交后的 小时内发货,交易双方共同确认延长发货时间的情形 除外。乙方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二)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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